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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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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违法分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能否向实际施工人追偿

日期: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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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2018年,甲公司将其承建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质的张某。双方签订协议后,张某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同年11月,张某雇佣的李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摔倒致多处骨折。经鉴定,李某构成工伤九级。李某随即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甲公司支付李某各项赔偿合计11万余元。甲公司足额支付李某赔偿款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返还上述款项。

本案争议焦点为:甲公司能否向张某行使追偿权?一种观点认为,甲公司明知张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张某,本身存在严重过错。且甲公司系用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甲公司没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甲公司自行承担。另一种观点认为,甲公司有权向张某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该条并未否定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享有向相关个人追偿的权利。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在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时,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以及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甲公司将其承建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张某施工,张某雇佣的施工人员李某在工作中受伤。经工伤认定部门判定甲公司为承担李某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甲公司已向李某履行了全部工伤赔偿义务,其有权向张某进行追偿。但因甲公司作为建筑施工单位在明知张某系个人,不具备用工资质及安全施工条件的情况下,仍将工程违法转包给张某,且对张某的现场施工未尽到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其本身存在过错。再者,张某明知其个人不具备用工资格及安全施工条件,仍承接该工程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亦未尽到安全施工管理的责任,提供的施工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对该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综上所述,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结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甲公司支付给李某的工伤赔偿费用,由张某承担50%。张梦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