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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2
星期日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一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认定规则

日期: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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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A公司通过刘某分别与B公司与C公司签订多份合同,后A公司与刘某对账,两公司共欠A公司795225.2元,后刘某付款5万元。2023年7月,A公司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C公司共同支付货款745225.2元,刘某作为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对B公司欠款承担连带责任。B公司、C公司、刘某辩称,C公司不欠A公司货款,欠款的是B公司,刘某系B公司经理,其行为是职务行为,系代表公司履行职责,不对B公司欠款承担责任。

刘某是否为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B公司欠付货款承担何种责任,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不是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无须承担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是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某应举证自身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否则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法律规定实际控制人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在案件审理中,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应从控制关系着手进行审查,确定实际控制人取得控制地位的根源。相比于其他形式的公司,对一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取得控制地位根源的认定更侧重于股权变更及亲缘关系的审查。本案中,刘某及其妻子李某无偿将B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刘某的父亲刘某甲后,刘某继续以该公司名义对外承接业务,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并以自身财产清偿部分货款。刘某通过亲缘关系实际控制B公司的运营,应认定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该制度的根本要义在于否认公司的独立责任能力而非股东的有限责任。从目的解释角度出发,可以将该条款解释为滥用公司人格者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相比于股东,实际控制人更容易滥用公司控制权,此时公司意思机关表达出的意思,形式上为公司意思、实质上却是实际控制人的意思,故当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控制权时,理应刺破公司面纱,同公司法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一人公司的股东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证明规则为举证责任倒置,其立法目的在于减轻债权人的交易风险。举轻以明重,一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相较股东而言,滥用控制权的可能性更高,故一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举证证明自身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更符合该条文的立法初衷和基本逻辑。当然,该规则的适用应以债权人初步证明实际控制人存在滥用控制权的行为为前提。本案中,刘某是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C公司的股东,通过其操纵,将两公司的债务全部甩给B公司,A公司已经完成了初步证明责任,故在刘某未证明其自身财产与B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情况下,应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朱瑞雪 方 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