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等法律法规为中心的监察法律体系,实现了监察工作有法可依。但我国的监察立法还需进一步完善优化,以更好地服务于党中央反腐倡廉的重大决策部署。中国古代的监察立法经验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朝历代都十分注重强化监察法的监督效能以及推动监察运行机制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其中的宝贵立法理念为我国当下推进监察立法工作提供了极高的史鉴价值。
依法监察理念。中国古代监察立法的历史源远流长。由秦至清,中央政府都积极致力于制定监察法,监察法朝着专门化和法典化的方向发展。在法家“明主治吏不治民”思想的影响下,秦朝的《云梦秦简》中设置的监察条款彰显了秦朝以法治吏的治国之策。自汉代以来,统治者开始制定专门的监察法规,汉武帝时期颁布的《六条问事》表现出汉代较高的立法水平。中国古代各时期的监察立法也呈现出一定的历史延续性和时代创新性。唐玄宗时期制定的《监察六条》以《六条问事》为宗,又根据社会的变化作了重大发展。清朝的监察法集历代监察立法之大成,乾隆、嘉庆、道光、光绪四朝合修的《钦定台规》注重从监察主体出发构建有效的监察运行体制。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的监察法渊源非常丰富,除国家制定法的形式外,皇帝针对特定事项颁发的诏、敕、令也具有权威的监察法属性。多元的规则表现形式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的监察立法体系,相对独立的监察系统依法行使监察权,起到了肃清吏治、维护统一的良好政治作用和社会效果。
全面监察理念。中国古代监察立法实现了从局部地域监察到全国范围监察的发展。汉惠帝时颁行的《监御史九条》主要针对京畿地区,而汉武帝时颁行的《六条问事》则针对天下郡国,监察立法的经验由地方推向全国。中国古代监察立法中规定的监察事项也从简要化向细致化转变。清朝的《钦定台规》中规定了训典、宪纲、六科、各道、五城御史、稽查、巡察和通例八门内容。这些立法精准明确、备而不繁,覆盖国家活动的方方面面。综合来看,中国古代监察法所涉及的范围是广泛的,内容是全面的,包括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监察、司法监察、人事监察、经济监察、军事监察等领域,对于古代政治权力自上而下的运行发挥了积极的规范和监督作用。
权力制衡理念。监察立法的核心理念即为权力制衡理念,权力制衡是监察立法的根本目的和检验标准。从历史上看,中国古代监察立法的目的是监督央地之间、部门之间、君臣之间、官吏之间的信息沟通和权力行使问题。故监察立法需注重保持监察机构的横向独立,将监察系统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支柱之一。中国古代中央与地方的监察机构设置双线并行,宋朝在中央因袭唐制设六察,在地方设转运司、提点刑狱司等;清朝在中央沿袭明制设都察院,在地方设总督和巡抚。同时,监察立法还需注重保持监察权的纵向独立,通过立法设计使得监察权尽量免遭地方行政权的过度干涉并保持自身权力的纯洁性。具体表现为,在赋予监察官相对独立的监察权的同时也注重对监察官的监督和制衡,主要体现在监察官严格的选任程序和特殊权力行使的限制方面。但在立法和实践中,监察官的法定监察职权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职权交织在一起,监察官不仅履行监察职责,也负责巡查政务、审计财务、考核人事等多方面事项,这是统治者为加强对下监督和控制的必然结果。
因事制宜理念。中国古代的监察立法注重对特殊时期、特定群体、专门事项的监察,形成因事制宜的传统。明朝是专制制度极端发展的时期,受明太祖朱元璋“重典治吏”思想的影响,明朝的监察立法纲目繁多,包括明代通用法律《大明律》《明大诰》,以及专为监察官制定的《监纪九款》等特别法律。为限制“三大府”的权力,朱元璋将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台改称都察院,亦设直接行使监察权的监察御史。监察御史虽在组织上隶属于都察院,但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为避免部权过重而威胁皇权,明朝又设六科给事中以监察六部及其官员。明朝著名的厂卫机构也具有一定的监察效能,是最能体现因事制宜原则的部门设置,锦衣卫等组织的运行取决于特殊时期针对特定群体的专门监督事项,有效维护了皇权的稳定。但因事制宜理念带来的不良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与现代监察制度所追求的法治化理念有所背离。新时代在推进监察立法工作的过程中,应通过加强党对监察立法工作的领导,增强监察立法的科学性、稳定性,积极克服古代监察立法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人治性、工具性等问题。
中国古代在监察制度及立法方面做出了诸多努力,尝试建立完备的监察制度架构、严密的监察体系、广泛的监察法规,形成了依法监察、全面监察、权力制衡、因事制宜等先进理念。然而封建时期的中国始终未能找到遏制和铲除腐败的治本之路,“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历朝历代都没能跳出兴亡周期率,君主专制下的中国无法完成自我监督的伟大历史使命。但中国古代监察法的实践历程仍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古代监察法强调以治吏为本,这一理念在当今社会依然重要。干部队伍的清正廉洁是国家稳定发展的关键,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不可忽视。古代监察法规注重权力制约,明确监察范围和权力边界,如今也需要建立健全权力监督机制,防止权力滥用。此外,古代监察制度建设中法律约束权力、制度规范权力的法治思维,也为当今社会的反腐机制建设提供了宝贵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