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法中轻罪规范取向的变化和刑法范围的扩张导致实践中轻罪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且近年来我国已出台不少轻罪治理文件,建立轻罪案件治理模式具有正当性,在立法方面应当从明确轻罪范围、建立起配套前置程序、完善值班律师介入保障机制、明晰缓刑适用标准几个方面入手,完善我国刑事立法。
危险驾驶罪作为典型的轻罪,危险驾驶罪的现实困境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轻罪的现实困境,并以此为出发点,探索轻罪案件治理模式的立法路径,完善轻罪案件治理模式。
明确轻罪范围
我国学理上对轻罪的划分标准一直存在着争论,其主要集中于两点:一是应以法定刑法定刑还是宣告刑作为标准;二是界定轻罪范围的具体标准是什么。笔者认为,法定刑是罪行轻重的一个重要体现,以法定刑为标准,才能体现划分轻罪的意图。关于第二点,界定轻罪范围的具体标准,目前学界主要有三年说和五年说。笔者更赞同三年说,即以三年有期徒刑为分界线。刑法中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而按刑法规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刑法;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等等。在我国刑法中很多条文都以三年有期徒刑为刑罚幅度的重要节点。另外,关于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上,也表明司法机关将三年说作为轻罪案件划分标准的态度。因此,笔者认为轻罪应定义为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建立起与诉讼程序配套的前置程序
案件分流,轻罪快审是轻罪案件办理的重要方式。危险驾驶罪多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将其与普通程序区分开来。但是,与简易程序、速裁程序配套前置程序的缺失,将危险驾驶罪适用普通程序,不仅没有认识到其属于现行犯这一特点,将其与其他犯罪区分开来,而且导致案件办理期限较长。因此,分流不仅在庭审模式上进行分流,在前置程序上也要进行分流。如“刑拘直诉制度”,司法机关在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并实行集中移送、集中起诉、集中审理,促进侦查、起诉、审判环节的快速流转、全程简化。但是刑拘直诉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这都是我们需要去探索的。笔者认为,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在目前大量轻罪案件发生的情况下,可以建立专门的轻罪案件办理部门,少数人办多数案件,程序从简,提高效率。另外,虽然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逃脱,故对其有采取拘留、逮捕的必要,但在轻罪案件中笔者认为配套程序应当适用扩大取保候审,甚至可以以取保候审为原则,不能取保候审为例外。究其原因在于无论是拘留还是逮捕,都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限制,轻罪案件对社会的危害性及其程度较小,不至于到需要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而且,对于采取了取保候审但违反规定的嫌疑人,法律也规定了其后果。对于轻罪案件建立起一套完整、快捷的侦查、起诉程序,与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更好地衔接,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运行效率,又有效保护了被起诉人的权益。
完善值班律师介入保障机制
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大多被当场抓获,多认为自己已经“罪无可辩”,通常不会主动寻求辩护律师的帮助。实践中值班律师通常是被动介入,并且缺乏实质权利,大多扮演者“见证人”的角色,对于嫌疑人的权利保护明显不利。此时,作为补位的值班律师需要发挥自己的作用:主动介入没有辩护律师的案件,充分了解案情,从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帮助申请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定事项方面对犯罪嫌疑人提供全面的帮助。例如,推行值班律师跟案制度。目前值班律师仅在诉讼阶段为嫌疑人提供帮助,但是基于对案件的了解、责任等,如果在前一阶段提供帮助的律师愿意继续为嫌疑人提供帮助,可以一人一案负责到底。其次,为了保证值班律师的全流程介入,还需要强化看守所、侦查机关、监察机关的告知义务,及时告知嫌疑人有权获得免费的值班律师帮助。值班律师要能主动履职,积极介入;看守所、侦查机关、监察机关也要提供值班律师被动介入的路径,保障每一位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改变值班律师的“见证人”角色的倾向,积极配合值班律师的工作,主动提供案卷等。最后,需要强调值班律师的补位性质,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大部分嫌疑人主动约见律师的意识不强,但是存在主动约见辩护律师的嫌疑人,此时值班律师就不应再介入此类案件。完善值班律师介入制度不仅是保护嫌疑人的权利,更是达到了控辩平衡。笔者认为,值班律师制度的设置更应推广到其他轻罪案件,轻罪案件当事人普遍不会主动约见律师,这种全流程介入的值班律师对于其权利保护意义重大。同时,在这种设置下值班律师负责范围明显扩大,应当科学制定值班律师补贴,支持值班律师工作的开展,提高值班律师的工作主动性。
明晰缓刑适用标准
在实践中,法官对于轻罪的缓刑适用率并不低,但是对于判处缓刑的依据,笔者认为有必要改进,使缓刑的判决更有底气更有信服力,因为法官对于缓刑的控制很大一部分原因来自缓刑的适用标准模糊导致的“底气不足”。对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进行适当调整,从字面看来,没有即意味着零,但是这是不可能的。犯罪的原因有很多,即使犯罪分子改造得再好,也不能保证他一定不会再犯罪。因此,“没有”改为“较低”是比较合适的,也就是再犯罪的风险较低。对于再犯罪的风险评估和对居住社区的影响程度,则需要建立一个合法、科学且系统的评估工具。这样法官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也可以避免陷入再犯的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