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法院这样“梯”升家门口的幸福感
日期:12-12
□江苏经济报记者 金 彩 通讯员 孙 洁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近年来我国缓解老弱人群出行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所推行的重点惠民举措,但加装电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容易因邻里间需求不同引起矛盾,让“金乡邻”产生一些隔阂。
日前,苏州吴中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业主不满相邻单元住户加装电梯,进而针对增梯审批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从法理层面确认了加装电梯方案及前期程序的合法合规,从情理层面释法析理、调和矛盾,依法维护了小区业主合法需求与和谐关系。
“适老化”改造遇阻 “电梯梦”如何圆?
“我们单元一到冬天采光就不好,加装电梯之后采光更会受影响,而且电梯上上下下有噪声,我年纪大了受不了。你们谁劝都没用,我们坚决不同意。”李某某、王某某等5人是位于苏州市古城区某老旧小区6幢二单元的业主,这幢楼的一、二单元相互毗连,一单元楼梯入口通道西侧与二单元房屋北面卧室东侧共墙。
据介绍,这幢楼一单元住户多为高龄老人,大家经过商议,一致决定加装电梯。电梯加装公司将意见征询汇总表、初步设计方案等予以公示,其间未收到书面反对意见,后经逐级审核,电梯安装工程正式启动,结果矛盾纠纷也随之而起。
李某某、王某某等5人认为,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相关职能部门没有听取其意见、未经过其同意就作出审批意见,属于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法理层面,《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均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案涉拟增梯项目取得了一单元全体业主的一致同意,符合“双三分之二”的多数决规则。法院审理认为,该增梯项目无须取得二单元各业主的同意,表决程序并不违法。属地住建部门等作为增梯联合审查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出具审查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尽到了依法审查职责。
“加装的电梯处于整幢建筑的北面,靠近一单元侧,未占用公共道路,且经过职能部门审查认定未违反建筑间距、日照时长等技术规范的要求。而对于噪声、隐私等问题,电梯公司也已通过调整施工方案、采用技术手段尽量减少不利影响。”法官审理认为,增梯项目不可避免地将对相邻权人产生一定客观事实或内心情感方面的影响,但李某某、王某某等作为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在增梯审批程序和实施方案均合法的基础上,理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在情理层面,一单元业主以高龄老人居多,楼梯对他们而言确实多有不便且藏有安全隐患,其为了方便、安全地出门想要加装电梯是合法合理的需求。作为同栋邻居,李某某、王某某等二单元业主也应理解一单元的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包容、让步。
据此,吴中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李某某等5人的诉请。李某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了“法结” 更要解“心结”
“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一纸判决并不是案件处理的终点,‘案结事了人和’才是最终目的。”二审判决生效后,如何真正解决一单元和二单元邻里的矛盾,一直是吴中法院行政庭庭长周宏心中的大事:“如果这个案件没真正妥善处理好,可能给其他类似情形的当事人带来错误示范,造成不良影响。这要求我们必须一次性实质解决纠纷,真正做到‘忧民所忧,解民所困’。”
秉持“如我在诉”的工作理念,周宏来到该小区,特意组织二单元业主进行判后说理工作。
“李大爷,王大妈,现在电梯技术已经很成熟了,平时也有定期的质量检测维护,运行的时候基本没什么声音。而且电梯廊桥部分与你们单元通道北侧墙体相连接,不太会影响采光。你们看,相关部门的审批、核准手续我们也都论证过是完全合法的,加装电梯承办单位也承诺会尽可能减少对你们的不利影响。最重要的是,这个案子法院判决已经生效了,你们也要理解一单元业主的难处,再固执己见反对的话,以后相邻间就没法和谐相处了。”周宏耐心地释法说理,大家看清了利弊,都表示将不再反对一单元加装电梯事宜。
至此,相邻两个单元之间的矛盾得以真正妥善化解于判后,电梯加装工程继续进行,圆了一单元老人们的“电梯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