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债权冻结顺位与其为执行标的冻结顺位冲突时的清偿规则
日期:12-12
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财产利益的顺利实现。南京市六合区法院法官表示,到期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由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后,不同法院分别冻结了该到期债权或执行案款,冻结顺位应当以冻结到期债权的裁定或冻结执行案款的裁定送达协助义务人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
六合法院于今年9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300余万元。执行过程中,因房地产公司未及时履行,六合法院遂冻结其在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账户余额300余万元。
该房地产公司知晓后称,在六合法院强制执行前,已分别于2022年6月27日、2024年1月29日、2024年8月15日收到廊坊经开区法院、六合法院共三个案件的协助冻结到期债权材料,分别冻结其应向某建设工程公司给付的款项750余万元、1100余万元、1000余万元。但其愿意配合六合法院执行,今年10月18日至22日,房地产公司陆续向被冻结的账户汇入1000余万元,六合法院顺利足额扣划。
款项扣划后,房地产公司的数十个债权执行法院陆续向六合法院送达了协助执行材料,总计冻结、提取房地产公司应得执行款项4000余万元。该房地产公司到期债权冻结顺位与六合法院执行案款被冻结顺位不一致。经关联案件查询,该房地产公司在江苏省范围内作为被执行人案件66件,标的额达数亿元。执行过程中部分债权人至房地产公司注册地所在法院申请该房地产公司破产,但至分配时尚未受理破产申请。后六合法院按照法院冻结到期债权的先后顺序对执行款进行分配。
案件执行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同一财产的执行顺位问题,即生效法律文书对到期债权的冻结顺位与该到期债权执行法院执行标的冻结顺位冲突时,应如何确定清偿顺序。根据1998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案件合议庭认为,房地产公司收到的协助冻结到期债权的执行行为与六合法院收到的协助执行行为针对的都是某建设工程公司在某房地产公司的同一笔债权,应当以冻结到期债权的裁定或冻结执行案款的裁定送达协助义务人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清偿顺序,即按先后顺序保留廊坊经开区法院、六合法院案件相应的在先冻结数额。杜道靖 汪莉珍 赵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