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基层法院推进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主要途径
日期:12-12
基层法院应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多元的形式推进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医之于无事之前”,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普法宣传方面应健全机制,健全普法宣传教育考评指标体系,注重量化指标、优化程序、减负增效,实现普法责任由“软任务”向“硬指标”转变,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法官普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要以案释法,加强普法队伍建设,严明工作纪律,将普法宣传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加强经典案例整理编辑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开设法治课堂,积极引导社会法治风尚,传递社会法治正能量,让人民群众自觉做到学法守法用法。
在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大背景下,基层法院应将指导调解作为法定职责来履行,以多元化的方式常态化进行业务指导培训。以组织解纷主体集中培训,培育乡村“法律明白人”“村居法治带头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等多种方式,指导基层解纷力量在法治化框架内化解纠纷。充分发挥网格员、特邀调解员的作用,促进基层矛盾纠纷源头化解。
法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应当敏锐地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的工作疏漏、制度缺失和风险隐患等问题,主动延伸审判职能,以发送司法建议的方式促使相关单位依法管理、填补漏洞、改进工作。
当案件进入诉讼时,选取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个案,逐一匹配审判团队精细审理,形成示范性裁判,再通过同质调解、快速裁决促进同类批量案件高效解决,主要可适用于商铺租赁纠纷、破产债权劳资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等群体性批量纠纷。同时,加大类案宣传力度,让大量潜在矛盾纠纷在示范诉讼效应的辐射下以协商等方式化解于诉前。
基层法院应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善于开展巡回审判,深入群众、深入第一现场,听取群众意见,查明案件,在开展巡回审判的过程中为群众普法,类型化或者多发纠纷巡回审判可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同时,法庭主动融入群众,借助群众的力量查明案情,也有利于作出公正裁决。
法官应合理地行使释明权,体现便民、利民宗旨,树立培养“立审执一体化”审判理念和穿透式审判思维,促进案件实质性解决,避免诉讼程序空转。尤其是对于应当合并审理的案件以及反诉案件,法院应当积极主动行使释明权,减少当事人诉累。
基层法院应加大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及时梳理、总结、提炼调解典型案例,并加以发布宣传,促进基层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刘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