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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2
星期日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案涉树木能否移除

日期: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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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系同村邻居,王某从事蔬菜大棚种植。王某的大棚在东,周某的自留地在西,两家土地紧紧相邻。2014年,周某在自家田地种植了近一亩杨树苗,后杨树逐年生长高达十五六米,地下树根延伸至王某的大棚内。王某以周某栽种的树木影响自家大棚采光、蔬菜生长为由,要求周某砍伐杨树。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王某诉求清除周某大棚西侧田地的杨树。

本案争议焦点为周某种植的树木是否影响王某大棚采光、蔬菜生长,是否应当排除妨碍?

首先,原、被告双方形成相邻关系。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农村房屋和农田作为农民赖以生存的不动产,其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采光权,即自由享受阳光的权利和采光基础权利受邻地不当利用影响所产生的禁止性权利。

其次,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王某诉请周某砍伐杨树林,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周某在田间栽植的杨树,既非符合政策规定的成规模栽植于农田的林木,也不是在田间地头零星栽植的树木。经现场调查,被告所种杨树对大棚作物生长所需的日照与采光确实存在遮挡,杨树遮阴及延伸的树根影响了原告大棚蔬菜的生长,给蔬菜生长造成了妨碍,且妨碍已超出必要限度,违背了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被告周某应对妨碍物予以排除。

综上所述,被告周某在承包田地种树的行为并非合法的土地经营行为,本案证据能够证明树木遮挡以及棚内的树根对作物生长采光、大棚耕种存在不利影响,被告拒绝清除树木的行为影响了王某在其经营的耕地上种植蔬菜。王某诉请周某清除树木,保障蔬菜生长应有的充足日照,系合法维护自身权益,应予支持。虽然法律规定邻里双方对对方使用权利时造成的不利影响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但权利人在行使自身权利时应当注意将造成的不利影响降至最小,才能真正有利于生产发展,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形成睦邻友好的和谐氛围。卢进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