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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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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无效建设工程合同中款项下浮条款的认定

日期: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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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某公司中标建设方发包的工程后,与李某(化姓)签订合同,约定将工程交由李某进行施工,工程价款按照建设方最终决算审计价下浮20%计算。后李某完成了工程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李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工程款,并主张工程款不应按下浮20%计算。

对此,南京建邺法院法官认为,某公司将中标的工程整体转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李某进行施工,该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李某可以要求某公司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向其折价补偿。

针对双方合同中“下浮20%”的条款应如何认定,法官表示,实践中,在建设工程中存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或挂靠施工等不规范现象,工程实际由无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单位、包工头等主体施工,承包人、被挂靠或出借资质单位不参与施工,但向转承包人、违法分包人、挂靠或借用资质人收取固定数额或工程价款一定比例的费用,这通常被称为“管理费”。

法官认为,这种管理费实质上并非承包人、被挂靠或出借资质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管理的对价,而是一种通过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资质牟取差价利益的行为。除了明确使用管理费的名义,当事人还时常以让利、下浮等方式表述同类性质的牟利所得。在承包人、被挂靠或出借资质单位未实际参与工程施工,也未对工程进行人、材、机投入和管理的情况下,此时的让利和下浮就是分包、转包及借用资质等行为产生的不正当利益,与管理费性质相同。“若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允许让利、下浮等作为工程价款计算方式得以适用,会滋长违法转包、肢解分包、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法官表示,因此,认定让利、下浮率为管理费符合实际情况,有利于解决实务中可能发生的矛盾和风险。由于案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关于管理费的约定亦属无效。

本案中,某公司将工程整体转包给李某,并未参与该部分工程的实际施工,虽未称“管理费”而改称下浮结算,但实际该下浮约定与“管理费”均为对同类性质差价牟利所得的描述。因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故该项下浮约定亦应为无效。但考虑某公司对工程施工进行了一定管理,最终法院酌情认定,案涉工程折价补偿款按照审计价款下浮10%计算。 李 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