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欠条上签字是否承担还款义务
日期:12-02
在欠条上签名捺印,被起诉到法院后,认为自己只是证明人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该抗辩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扬州市邗江区法院受理一起相关案件。2023年5月10日,王某向徐某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欠徐某建筑材料费共计35万元,已支付18万元,下剩17万元,2023年12月1日前付清,如逾期未还,给付违约金每天400元。欠款人:王某 郑某。逾期后王某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徐某为此诉至法院。王某对欠款无异议,认为是自己购买的徐某的建筑材料,自己是欠款人,但向徐某出具欠条时应徐某的要求找郑某在欠条上签了名字、按了手印,郑某只是作一个证明,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郑某抗辩自己并不是购买徐某建筑材料的一方,也是徐某一直要求,自己才做了个证明人,自己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郑某虽然辩称自己只是证明人,但未提交证据予以支持,并且从欠条形式来看,郑某的签名签在“欠款人:王某 ”的正下方, 并且在徐某与郑某的电话录音内容中徐某向郑某催要该款项,郑某也未拒绝,只是说过几天给,因此法院认定郑某在欠条上签名的行为应视为是对王某债务的自愿加入。据此,法院判决由郑某、王某连带支付徐某17万元及违约金。
在诉讼中常常出现被起诉的被告抗辩自己不是欠款人而是证明人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反驳对方请求需要提供证据加以支持,如果无法提供,法院也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该被告到底是债务人还是证明人,一般情况下不是债务人而在欠条上签字需要在签名前方表述自己为见证人、证明人、证人、中间人等字样,具体到本案而言,郑某抗辩自己是证明人既未提交证据支持,从欠条上的形式来看,其签名也是签在了欠款人王某的正下方,应当认定其是以欠款人的形式在欠条上出现,并且结合录音通话内容也可以证实上述事实。郑某抗辩自己不是实际欠款人,即便该陈述属实,其在欠条上签名的行为,从法律上讲属于债务加入,徐某有权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提醒,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所以,在为他人作见证时一定要在欠条等单据上明确表明见证人、证明人字样,否则在无法举证证实自己不是债务人的情况下,有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陆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