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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转化型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

日期: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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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原告曹某诉被告范某、朱某借款纠纷一案中,曹某曾以民间借贷、不当得利等案由三次起诉,后均撤诉。被告范某、朱某系合作关系,共同投资经营某机械公司。曹某与朱某系朋友关系,并经朱某介绍认识范某。2021年3月,曹某欲与范某、朱某合作,共同投资经营某机械公司,恰逢某机械公司资金短缺,朱某、范某遂同意曹某加入,并约定由曹某办理银行贷款用于公司经营。但在曹某将款项转给范某的第三天,朱某便与范某协商,决定不再与曹某合作,并提出由朱某贷款用于公司经营、由范某贷款还给曹某的方案。后曹某多次向范某索要案涉款项,范某仅归还了小部分款项,并以资金困难为由一直拖延。2022年6月,朱某与范某解除合作关系,并对某机械公司的债务达成协议,但对欠付曹某的款项只字未提。曹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范某、朱某及某机械公司共同归还借款12万余元。审理中,朱某、范某辩称三方之间系合作投资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不同意归还案涉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起初曹某与范某、朱某之间确实存在合作投资某机械公司的意思表示,但是后来朱某与范某共同商议决定与曹某解除合作,朱某还向范某提出了“你贷款20万元还曹,我贷款30万元留厂里运转”的还款方案,结合此后曹某不间断地向范某索要案涉款项的事实,可以证实后期曹某与范某、朱某之间已由投资关系转化为借款关系,曹某与某机械公司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据此,判决范某、朱某共同归还曹某借款本金11万余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

本案原告曹某就案涉款项曾三次起诉,因被告范某、朱某之间就欠付曹某的款项互相推诿,加之原告自身对纠纷性质认识不清,遂均撤诉。本案承办法官认定本案纠纷系因合作投资关系转化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原告与被告朱某、范某之间存在由投资转化而来的借贷合意。根据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起初原告曹某打算与被告范某、朱某进行合作,共同投资经营鑫辰鑫公司,后来被告朱某与范某商议决定不再与曹某进行合作,并准备将曹某投入的款项归还给曹某,后期曹某不停地向范某索要案涉款项,范某仅归还了小部分款项,并称其也在想办法筹集资金,故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朱某之间存在由投资转化形成的借贷合意。

其次,原告与被告范某、朱某之间存在款项交付的事实。从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来看,原告将案涉款项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的形式转给被告范某,并将其信用卡放在范某、朱某处使用。虽然案涉款项均是转给被告范某,但从朱某与范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曹某系根据朱某的指示,将款项转给范某。

最后,案涉款项用途系被告范某、朱某共同使用。案涉借款发生时,被告范某与朱某系鑫辰鑫公司股东,最初系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朱某与范某沟通让曹某贷款,算作曹某对于公司的投资款,用于公司救急。曹某将其银行贷款转给范某后,部分款项系根据朱某的指示,由范某转给案外人穆某,部分款项系用于公司经营。

综上,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朱某之间存在由投资转化形成的借款关系。

薛巧玲 吕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