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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2
星期日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批量注册个体工商户 怪象应予关注

日期: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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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谢某驾驶重型长途载货汽车,与固定搭档副驾驶刘某往返于四川和江苏地区运送货物。一次运货中,谢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将谢某和车主甲运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谢某称自己系甲运输公司员工,但只能提供部分报销费用截图,但甲运输公司辩称与谢某之间系合法承包关系,并向法院举证了翔实完备的手续,包括以谢某名义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该个体工商户与甲运输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以该个体工商户名义开具的运输费增值税发票,更有以谢某和该个体工商户名义雇佣刘某的协议等。法院审理调查中,发现了数以万计与谢某高度雷同的个体工商户注册信息,这一奇怪现象引起了关注。

关于谢某和甲运输公司之间的关系,司法实践存在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谢某只有一些报销费用截图,因此甲运输公司与谢某和个体工商户系承包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甲运输公司举证的承包协议明确约定,向谢某每月固定发放基本费用,且需严格遵守运输公司KPI考核,接受相应的奖惩措施,因此甲运输公司与谢某之间实质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劳动关系的构成,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要件,其基本要素为: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2.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系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4.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法院认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能仅依据书面材料,而应当以双方之间的实质要素进行综合考量。

本案中,甲运输公司所举证据系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为规避用工责任所形成的书面材料,并不客观真实,不能真实反映其与谢某之间的关系。甲运输公司的所谓协议,明确谢某每月收入固定,需要严格遵守运输公司KPI考核,接受相应的奖惩措施,符合劳动关系最核心的基本要素,双方之间实质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而非平等的合作关系,也非能够自行安排运输内容、次数、时间以及自担盈亏与风险的承包关系。白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