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金湖县税务局 蒋嫚芹 陈 磊
16世纪的中国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迁,经济方面尤为世人瞩目。从赋役向赋税的转变,推动了社会经济的整体繁荣,也为王朝覆灭埋下伏笔,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淮安作为古运河枢纽,在税制方面拥有鲜明的特点,本文围绕此对明朝地方税制进行探讨并作为推动经济社会高效运转的参考。
一、明代地方税制显现的特点
(一)早期以征收实物为主。明朝税粮最基本的计量单位是粮食“石”,“夏税”以麦为主,“秋粮”以米为主,具体依地方而定,一年两熟的土地则要负担两次的税收。同时折纳现象十分普遍,折纳的实物除米麦之外也包括干草、棉絮,以及茶叶、漆等,种类繁多,但米麦仍为基本的税收标准。
(二)税则、税种繁多。明朝地方在税亩折算后按照不同等级的土地区分不同的税率,北方一个县可细分出五六个税则,到了南方则通常不会少于20种。官米有三项附加税,民米有七项,加上其他几种役银共同组成了复杂的征税体系,按纳税地亩征收,用农产品来支付,大大加重了百姓负担。
(三)一条鞭法。一条鞭法完成了中国赋役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改变了赋役摊派的对象和征收方法,将既成的社会事实整齐划一起来,役被取消,里甲体系不再存在,人头税也并入田赋之中。改革将各种各样合并的银两分成两大类,一类按土地摊派,另一类按人丁摊派,纳税人通过分期支付单一固定的白银履行纳税义务。
二、明朝淮安税制实例
据《淮安府志》记载,管理运河的总督同时兼治淮安,以便调度地方税收、物力,建立后勤保障。轻赍银不直接由纳税者交给运军,而是由各州县征收,一并解送淮安,再由漕运总督将其分配给运军。在此基础上经常出现税款挪用以应付新开销的现象,如1522年,漕运总兵官请求分配轻赍银,但政府最终移作他用。此外竹木抽分呈逐渐加重的趋势。淮安抽分厂对竹木等造船材料按3.33%征税,其竹木抽分征收已变成清江船厂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到16世纪晚期,为扩大税收范围,除征纳所有的造船原料外,还以船只的原始成本为计税依据向船只征税。至明末,抽分厂沿途阻截木材进行课税,且不止一次课纳实物税,许多木商因税负过重不再经营。
三、明代地方税制存在的弊端
(一)欠佳的货币体系。健全的货币体系方能保证国家控制信用和利率,国家也才能更好地控制财产交易、监督土地的典当和租佃,维持农民享受低税的好处。然而明朝一直未能建立稳健的货币体系,未能建立起区域性的银库将税收进行再投资,控制货币信用的失败导致货币流通不畅,利率高昂,严重妨碍了税收的征集与解运。政府未运用银行手段来管理公共资金,公共服务事业极度缺乏资金,极大地妨碍税收制度的全面完善。
(二)生硬的管理方法。征收商业税时,管理者不曾考虑商人的资本投资、利润率以及经营范围和贸易路线,对所有工业生产和商业物资都采用同样的税率。新增地亩不作为增加税收的依据,也很少上报,使得税收与耕地面积严重脱离。由于正常税收的不足,私下额外的派征开始逐渐频繁,而对这些派征又缺乏有效的审核监督,极易造成资金的浪费。此外,加耗不计入税款正额中,而是作为一种额外的义务下派,且费用数额很大,漕粮解运最远的湖广行省,其加耗就已占基本税额的80%。最终,纳税人实际交纳了更多,而官方账目应收税额与纳税户实际税收负担相差较大。
(三)低效的人才队伍。朝廷对于田赋的管理能力不能应对农村复杂的实际情况,专业人才的缺乏广泛存在于各个地区各个层次上。统一规范控制标准的缺失导致了管理的混乱,譬如田地清丈工作不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进行,而是由从农村征召的人员开展,这些人不通晓土地分类的地方标准和全国标准,致使丈量过程与结果均不尽如人意。而地方政府缺少办事人员,税收程序又相当复杂,缺乏专业人员来检查钱粮文册是否与实际相符,这进一步加剧了乱象的形成。
(四)不力的地方保障。明代地方官员过短的任期使得他们不能充分了解地方“一田三主”的实情,在一连串的交易之后,一个大土地所有者只是象征性交纳税收,而沉重的税负落到小户身上,导致逋欠赋税的增加,影响税粮征收。当时没有保护商人的法律,普遍的轻商思想限制了提高商人利益、拓展贸易的可能,不利于工业生产的发展和商品流通的扩大。商人和作坊主面临着道路关卡林立、政府硬性采购、大运河垄断使用、官方插手生产等种种困难,所有运输的货物都被固定征收双重税款,甚至未榷货物也在内。
(五)普遍的腐败行为。有明一代,许多税收部门实际工作由吏曹诸人经手操作,他们长年操持事务,熟知内里的门道,肆意敛财。以运输货物为例,接收货物仓库的吏员往往要向地方解运人索取钱财。解运人担心其货物被定为低等,不得不拿出一定的费用贿赂确保顺利交纳。有些商品一旦被拒收,不仅货物要被退回,官方解运人也要被拘禁,纳税户不得不再重新交纳。如果解运人是佥派的,还得自己承担责任,因而解运粮长甘受勒索,也助长了腐败之风的盛行。
四、明代地方税制中蕴含的先进税收思想
(一)累进税制的体现。均平银的运用即纳税人既要按纳税人的田产,又要按其粮食收成进行两次纳税,额外的附加税被增加到每石民米正税的征收之中,这蕴含着累进税制的概念。
(二)“代理人”理念。地方官员管理田产租金的征收依靠一些代理人来完成。通过代理人向乡村催征税粮。明后期赋税征收实际上是一种两头管理,地方政府管理文书,民间代理人实际运作。每个区设有“总催”一名,其职责是了解其监管之下所有纳税户的情况,催办他们按时交税。
(三)免征政策与纳税期限体恤民情。一些减免税政策的制定充分考虑到了百姓的实际情况,如遭受严重水灾的府县重灾区存留粮蠲免一半,小户的钱粮得到优免。办纳盐课的灶丁免里甲之役和均徭,一些享受优免的灶户开垦土地耕种稻田,依旧能享受税收优免。税收的纳税日期及期限也依税种不同而不同。征收始于农历年初,先期交纳为“丁站”之役,田赋的大宗在夏秋两季征收,“夏税”征收不能超过阴历八月,“秋粮”征收不能超过明年二月。役银在农历五月征收,确保税收征纳不会拖到农忙季节,而棉布或者其他替代物,则在其收获后另行征集。
(四)监察审计制度。有明一代并未放松对财政账目的稽核。监察官员们按期披露一些影响较大的税收事件。巡按御史对财政记录进行有力、细致的定期核查,严查财政账目,检验核查,并将重点放在行政纪律和税法的严格执行上,强化财政责任与官员考成的关系。
(五)对高净值高收入纳税人的监管。明代中后期土地兼并加剧,长江三角洲地区最大的地主拥有七万亩土地,而当地官员持续加大对这些巨富的监控。通过发送提醒函给诡寄、划分土地于他人名下而逃避税收的超级巨富们,不按期纳税则通过行政手段没收他们的土地,这一提醒取得了很大成效,并为后世的监管提供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