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酒驾检查后继续驾车冲撞警车行为的定性
日期:11-25
董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某路口时,发现前方有交警设卡检查酒驾。为逃避查处,董某在单向车道内调头并加速逆行,逃跑过程中与正在行驶中准备拦截的警车相撞,导致两车损坏,警车内民警宋某、朱某受伤,后宋某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董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2.3mg/100ml;其所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前行驶速度为106km/h;朱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警车损毁价值为17000元。
对于董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董某主观上系过于自信的过失,客观上实施违反交通安全规范的行为,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董某基于间接故意,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致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董某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行为人要认识到行为对不特定人的生命、身体等造成危险,并且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则在主观上构成间接故意。本案中董某饮酒后不顾他人劝阻仍驾驶机动车,本身就具有高度危险性。董某高速逆行时,只顾向后观察是否有警车追赶,关心的是自己有无可能被抓到,而对于与前方车辆发生碰撞的危险放任不管。基于董某上述一系列的行为,充分说明了其主观上认识到其行为会对公共交通安全带来直接的现实危险,对可能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应认定为其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
其次,董某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险。本案中董某酒后驾车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调头逃跑,在车流量较大的城市主干道高速逆行,在接近红绿灯时不减速,并且只顾向后观察是否有警车追赶,导致与赶来拦截的警车相撞。其行为不但对沿途不特定多数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而且足以构成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险,且已造成现实危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吉 荣 王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