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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 用人单位应支付补偿金

日期: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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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某商贸公司与某银行签订《后勤服务外包项目采购合同》,承包其食堂等后勤服务。某商贸公司与张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安排其至该银行担任厨师。四年采购合同到期后,某服务公司承包该行后勤服务。某商贸公司未再与该行续签合同,也未再与张某某续签劳动合同。某服务公司与张某某签订劳动合同,雇佣张某某继续在该行担任厨师。试用期满一周后,某服务公司以张某某未足额收取餐费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张某某要求两公司承担经济赔偿金即8个月工资25280元。经法院审理判决,某商贸公司支付张某某4个月经济补偿金12640元,某服务公司支付1个月经济赔偿金31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某商贸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再与张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支付经济补偿,故应当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12640元。某服务公司未提供规章制度等相关证据证明张某某未足额收取餐费符合解除劳动关系规定,应当给付经济赔偿金3160元。

固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部分用人单位片面认为非己原因未续签劳动合同便不应承担给付责任。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用人关系,应当有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证明确实符合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并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承担经济赔偿金。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