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法院探索“三书”前置提升案件履行率
日期:11-25
“执行部门不能专注于执行案件被动执行,要将执行的触角延伸至立案和审判环节,做足准备工作,创新举措,尽可能使案件在前端得到实质性解决。”这是金湖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徐俊对执行工作提出的要求。
今年以来,该院执行条线按照要求进行认真探讨,创新建立了诉审执一体化联动机制,通过诉前《财产保全告知书》、审前《履行义务告知书》、执前《执行预警告知书》“三书”前置督促举措,有效推动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得到实质性履行。今年前10月,该院金钱给付纠纷案件中债务人执前自动履行1183件,申请执行率60.09%,较上年同期下降9.7个百分点。
诉前保全案件上“保险”
“他欠我钱久拖不还,我要起诉他!”近日,一名当事人气冲冲地来到该院诉讼服务中心,对立案法官说。“您的诉讼材料我已审查过了,您是否对对方的财产申请保全?”法官询问。“财产保全是什么意思?”当事人提出疑问。“财产保全是法院的一种强制措施,预防对方在案件诉讼期间转移、隐藏、变卖财产。保全后,未经法院允许对方无权处置被保全的财产。”法官解释道。“这个办法好,等于上了‘保险’,我申请保全!”
该院副院长王跃进介绍说:“以往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一般放在案件审理期间或执行过程中,从实践来看,这样的操作效果很不理想,一些狡猾的债务人会‘闻风而动’,乘其空隙提前把财产处置了。现在将保全措施前置到诉讼前,给债务人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
保全,对债权人来说是很好的“保护”,对债务人来说则是有形的“压力”。当债务人收到法院《财产保全告知书》时,方知从现在开始,账户有钱用不了,名下有车开不成,登记房产卖不掉。在这种压力下,倒逼债务人“迷途知返”正确对待,起到了较好的以保促和、以保促调、以保促执的作用。据统计,今年以来,该院在执前自动履行的案件中,有三成以上是在诉前履行或签订还款协议。
审前告知失信有风险
无论是调解案件,还是判决案件,该院都随案向义务人发放《履行义务告知书》,提醒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释明未履行义务将要承担的经济风险、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
雍某是某服装企业的老板,也是个不讲信用的“老油条”。因久拖不付职工工资,被诉至法院。该院判决后,雍某仍然若无其事,将法院的“忠告”当成耳边风,还口出狂言:“凭几名工人能奈我何?”
时隔不久,企业接到一份加工订单,急需启动资金。雍某赶忙向银行申请贷款。然而得到的答复是“有案件未履行,无法办理贷款手续”。这下雍某慌了神,没资金注入就无法生产,逾期还要承担违约金,急得雍某抓耳挠腮。无奈之下,雍某只好厚着脸皮联系审判法官,并如数将欠款打入法院账户,同时再三恳求解除其融资限制。
这只是该院《履行义务告知书》收效案例之一。今年以来,该院在依法惩治失信行为的同时,还及时为诚信守约的当事人开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帮助其化解在行政审批、信用评价、金融借贷等方面遇到的阻碍,让“失信受罚”和“守信获益”成为共识,推动义务人由“要我履行”向“我要履行”转变。
执前警示拒执要追究
“执前预警,也被称作‘执前回旋期’,给义务人留有回旋余地。”该院执行局局长雷爱红解释说,“执行工作具有法律强制性。所以在执行前,我们坚持‘先礼后兵’,将法院可能采取的强制措施以及拒不履行要承担的法律后果,通过《执行预警告知书》的形式,提前告知义务人,以此敦促义务人认清形势、面对现实,尽快履行义务。”
孙某向某车辆租赁公司租赁车辆,从事货运业务,约定按月偿还租金。后因孙某久拖不还租金,租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判决后,孙某仍未履行偿还义务。租赁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立案前,该院依法冻结了孙某名下的银行及微信账户,并向其送达了《执行预警告知书》以及财产申报令。然而,孙某无视法院警告,拒不申报个人财产状况,而且为逃避执行还恶意将名下的车辆和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导致申请人权益无法实现。执行立案后,该院以孙某涉嫌拒执罪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最终,孙某因犯拒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截至10月底,该院共执结申请执行案件1584件,执结率79.56%,其中执前履行238件。无视警告而被采取强制惩戒措施,其中列入失信“黑名单”551人,限制高消费、出入境173人,司法拘留26人,拍卖财产104件(宗),既展现了法律的强制性和威慑力,也较好地维护和实现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伍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