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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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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日期: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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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T02版:理 论       上一篇    下一篇

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界定,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事后追认、为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对超出家庭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必须举证其用于家庭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妻共同意愿。对夫妻债务的认定和清偿作了界定之后,相关的问题是否彻底解决了呢?从大量的纠纷中可以看出,相关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比如债务的类型、如何分配债权等等问题都有待解决。

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

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合同关系中,夫妻共同债务对外来讲,是基于债务人与债权人真实意思表示,而对内而言是指夫妻双方以真实的意思表示所承担的债务。这种类型的债务要求既要有双方意思表示和签名,又要有事后的追认。

基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生活中往往能够达成共债共签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的情况并不多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则可以减少债权人证明的困难。一般而言,这种意思表示很难证明,但是,在婚姻家庭中,能够从外部对非举债方利用债务的利益进行客观地证明,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相关的债务相比较,可以更好地证明双方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使债权人举证的困难大大减少。

基于家庭日常所需所负共同债务。一般理解的家庭日常需要的这类消费应当是家庭生活中必需的,它能够满足一个根本的目标,即在购买食品、生活用品等方面的费用而形成的负债,但是也会有像货币贷款后购买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或劳务这样的事情。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若能举证是为了共同生活,则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情形

共同财产足够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足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应由双方一起偿还,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然后再分配剩余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种是先将共有财产与连带负债分开,再用其所分的财产来偿还所欠的债务。在清偿责任的范围上,双方同时享有共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在兼顾群体和个人的价值导向下,对债务的清偿不应局限于公私财产,若将二者纳入偿还责任的范畴,则需要将夫妻双方都纳入其中。因此,“共债共还”的原则决定了清偿的主体是夫妻双方,也包含其个人。

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或仅为一方时,要防止其通过约定承担债务等方法,使一方承担债务,从而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实现债务的清偿,必然需要以私人财产予以清偿。

夫妻对个人财产的财产权利并不受婚姻关系影响,其他人想以个人财产清偿债务就是对个人财产权利的侵犯。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方式

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债权人证明属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债务,以及这些债务都属于基于法律理论上适用于清偿规则的类型。生活中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这些类型的债务对于债权人来讲夫妻双方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清偿位阶相同,即债权人可以选择只向夫妻双方或任意一方请求清偿债务。如果债权人向其中一方请求清偿那么这一方可承担全部清偿责任,然后向另一方请求追偿。另一种情形是夫妻两人都是共同的责任人,他们的责任比例是按照各自的责任来决定的,如果不能确定的话,就平均分担责任。如果是共同签署共同债务并事后另一方认可,则因夫妻共同举债意思而形成了明显的连带债务,因而具有了连带债务的性质。

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举债方个人财产优先清偿,在行为的意思表示上,举债人应首先对此负责,其私人财产应优先于非债务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首先,在法律上,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着差异,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着一种契约关系,而非债务人只是根据共同利益的原则对债务进行清偿,并非契约的主体。因此,债务人是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主体,应当对其承担全部的责任,而不是根据利益分享的原理对其进行清偿。其次,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不会影响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在对共同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后,仅以债务人的私人财产为限,而非举债方的个人财产则不在其清偿责任的范围之内,所以即便不作这一规定,也只剩下了债务人的私人财产。最后,非举债方只享受了债务利益,没有举债意思表示,则非举债方的受益面受到一定限制。举债方私人财产先清偿,不仅让债权人实现了债权,还保证了夫妻间的公正。

债务用于家庭日常所需。就债务人因履行日常事务而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而言,这是一种对非债权人作出的合法推定,也就是说,债权人因家庭共同利益而欠下的债务,而且这一债务的金额属于合理的范畴,即便未签名,也会被视为对这一债务的认可。因为这一债务是用来维持家庭的日常生活的,而未举债的一方又分享了收益,所以,在前述的情况下,应当是按夫妻共有的。此外,在实践中,当夫妻间的债务超出一般家庭事务的代理范围时,应当适用前述的第二种情况,即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夫妻共同债务争议很难得到妥善的解决,单从家庭内部来说,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的界定、明确债务的确切流向等问题都十分棘手,更不要说涉及外部第三人。笔者认为,在今后的研究中,随着学者们的研究意见和结论的不断深入和完善,有关夫妻债务的法律制度将逐步完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也将在实际应用中得到逐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