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4-15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后诉与前诉是否为重复诉讼的认定

日期:11-18
字号:
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2022年10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证据证明裴某向其借款60万元后,只还款25万元,尚欠35万元。裴某抗辩向张某还款数额非25万元而是34万元。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裴某认可欠付张某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并分期偿还的履行协议。后张某债权得到实现。现裴某以向张某已还款数额为34万元而非25万元为由,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纠纷,诉求张某向裴某返还9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所诉9万元是否已经包含在前诉中,是否为重复诉讼。第一种观点认为,对裴某主张的事实进行实体审理。因为本案与前诉的法律关系不同,前诉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为不当得利;本案并未否定前诉的调解结果,前诉调解的基础是裴某认可欠付张某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本案所诉9万元不包含在调解结果之中,是调解协议以外的事实。第二种观点认为,属于重复诉讼应裁定驳回起诉。因案涉双方之间因6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已于2022年经法院调解结案,现双方之间诉争的9万元,实质上系对法院已生效的调解书所查明的还款事实产生争议,其纠纷已经在前诉中解决,双方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纷, 本案应属于再审之诉,不应作为新案起诉,故对于裴某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前案以调解方式结案的重复诉讼的认定最为棘手,一方面是因为调解书中一般不载明法院认定的事实,调解案件认定的事实需通过调解协议反向推定;另一方面是对于调解协议中常用的“无其他纠纷”“就本案无其他纠纷”等条款的效力无统一认识。

结合本案而言,首先,后诉与前诉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相同。从本案的案情来看,究其本质,前诉的诉讼请求为偿还借款,后诉的诉请为退还多支付的借款,虽然方向相反,但所指向的均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其次,诉讼标的相同不限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相同,而是实际争议的法律关系相同。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权利。裴某虽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后诉,但其所支出的35万元是裴某按照民事调解书中达成的还款协议支付的借款,张某所有款项的收取均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法院在审理时,不会仅按照裴某主张的不当得利确定诉讼标的,而是探究双方实际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该后诉标的包含在了前诉标的中;再者,不论后诉变换何种诉的形式,重复诉讼中后诉的根本目的在于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尽管本案裴某已经将后诉进行各种包装,从外观形式上产生了后诉与前诉不是同一个诉的极具迷惑外表的假象,但根本目的在于否定前诉的调解结果。虽然裴某强调本案起诉的9万元是不包含在前诉调解结果中的,但前诉其实是对双方之间的借款往来做的一个结算。之后得出的调解协议“裴某共欠张某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原、被告在前诉调解中其实已经对诉讼中双方提出的所有款项纳入结算,而后诉裴某却再次主张其向张某偿还的款项包含了后诉的9万元,其目的为推翻前诉的调解结果。最后,后诉提供新证据以否定前诉事实,属于实质上否定前诉调解的结果。本案裴某提供的证据是前诉法律文书生效后取得,但其所证明的事实早于此前存在,因此不属于“新的事实”。裴某提供新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其在前诉中就提出的抗辩意见即已经偿还了34万元,而这与前诉调解协议达成时所基于的裴某认可欠付张某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的事实相悖,进而得出其不应向张某支付35万元及利息的结论,该结论将实质上否定前诉调解结果。综上所述,后诉裴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的仍应回到实际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后诉裴某提供新证据以否定前诉中作为裁判依据的事实的行为应认定为重复诉讼。赵考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