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作为一种增信助贷手段,在市场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但近年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数量居高不下,暴露出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经分析发现,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强制搭售,侵害金融消费者选择权。部分银行与某些保险公司合作,在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时,要求以保证保险作为增信措施强制搭售,甚至在借款人提供足额抵押后,仍以借款人信用不足为由要求借款人购买保证保险。如刘某与某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刘某向某银行借款127.8万元,并提供充足的房产抵押,但某银行仍提出必须以个人投保保证保险为放款前提,刘某为此向某保险公司申请了保证保险。二是变相高息,提高金融消费者融资成本。部分保险公司在协助借款人办理贷款时,侧重宣传无抵押、无担保等优点,淡化申请贷款时需要缴纳的高额保费,变相提高金融消费者融资成本。如某保险公司与牛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中,牛某向某银行贷款4万元,贷款年利率为6.65%,但某保险公司为其承保的保证保险费率为每月1.731%,合计利率超出金融借款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三是违法担保,存在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隐患。部分保险公司通过层层嵌套的方式,表面上与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质的资金方进行合作,实质是为“现金贷”甚至“套路贷”等违法放贷业务增信,存在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隐患。如某保险公司与王某、A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中,王某与A公司之间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民间借贷,王某从某银行贷款19.9万元直接打到A公司账户,某保险公司为该笔借贷提供保证保险。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法裁定驳回某保险公司的起诉。
对此,笔者建议:一是加大宣传引导,向社会公众普及保险法律知识,引导保险消费者诚实守信,理性购买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审慎投保,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区分经营类和消费类融资性保证保险,根据不同种类确定不同综合融资成本上限,降低消费者的综合融资成本;三是要求金融机构对融资性保证保险的综合性融资成本、还款结构履行明确提示告知义务,给予投保人充分的投保选择权;四是司法、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三联合,上下级法院双联动,构建纵横一体的立体化保险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保险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朱瑞雪 方 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