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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 罪的区分

日期: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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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2022年到2023年,被告人黄某等共同经营足疗店,为获取高额非法利益,招募并组织失足妇女江某、王某等在上述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13605元。黄某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不存在管理或控制他人卖淫的实际行为,不具备组织卖淫罪的组织性特征,其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应当认定为容留卖淫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等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笔者认为,组织卖淫与容留卖淫区别在于行为人对卖淫人员的卖淫活动是否实施了管理、控制行为,即组织卖淫行为人最主要的行为特征是对卖淫活动进行了管理、控制;而容留卖淫行为人对卖淫人员的卖淫活动既不管理,更不控制,仅仅提供固定或者临时租借的场所以及流动场所,对卖淫人员在何时卖淫、向谁卖淫、如何收费等均不过问。至于卖淫人员的日常活动,均由卖淫人员自行安排。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根据被告人黄某等的供述,证实本案被告人共同商议开足疗店作为卖淫窝点,事先约定非法获利的分成比例。后着手租房并招募卖淫女,其主观上具有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故意。其次,本案被告人采用的手段并非单一的容留手段,而是实施了管理行为,主要体现在:1.被告人负责接待卖淫女,与卖淫女商定卖淫价格,决定分配比例、卖淫时间、卖淫地点等,交代卖淫女以防被查的安全措施。2.被告人要求卖淫女将卖淫价格及时发信息告知被告人,后被告人在门外望风并计算嫖客数量,以防公安机关查处或卖淫女私自接活、吞钱,以便计算总收入。3.被告人通过提供其收款码收取嫖资或卖淫女收取现金后汇总等方式集中分成。4.被告人还负责卖淫人员的饮食起居。因此,本案被告人对卖淫女何时卖淫、如何收费及卖淫人员的日常活动等均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行为。最后,本案被告人管理的卖淫人员已达到在同一时间段有三人以上实施卖淫活动,人数上已符合组织卖淫罪的要件。

综上,本案被告人具有组织卖淫罪的主观故意,并共同实施组织卖淫犯罪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不应认定为容留卖淫罪。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