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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尚未发生的心理治疗费用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中应合理支持

日期: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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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王某曾通过QQ短暂交往,在此期间王某向吴某借款100元。因王某没钱,吴某以向其老师告发其谈恋爱为由索要裸照,王某被迫发送3张裸照。后吴某以散播裸照相威胁继续索要钱财。未果后,吴某将王某裸照发送给其老师和同学,并继续索要钱财,王某不得不转账500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强制侮辱罪,王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吴某支付心理治疗费5000元。法院审理认定吴某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并酌情支持王某心理治疗费用1000元。

本案审理中,对王某尚未发生的心理治疗费用是否支持,存在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本案中心理治疗费尚未发生,不属于物质损失。第二种观点认为,心理治疗费是对被害人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费用,属于物质损失,应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其一,心理治疗费属于物质损失范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31项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损害,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性侵案件中被害人进行精神康复治疗的费用属于物质损失。本案中,吴某的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但与强制猥亵罪等都是对他人身心健康权利造成侵害的行为,由吴某承担王某的心理治疗费用更符合立法本意。其二,关于附带民事部分的因果关系认定。本案中因吴某向其班主任及同学发送王某裸照,导致其承受巨大精神压力,产生了心理问题,并多次前往医院治疗。其他在案证据证明,被害人表现出包括自闭、暴躁等行为在内的抑郁倾向,与遭受强制侮辱的时间段相吻合。因此,可认定被告人吴某实施强制侮辱行为与被害人王某精神抑郁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其三,尚未发生的心理治疗费用结合其他证据亦可支持。实践中,很多刑事案件被害人对精神类疾病缺乏了解,不知如何治疗和康复,且该类疾病治疗过程漫长,故该笔费用的举证相对困难,由法院主动调查并结合实际情况支持心理治疗费更能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承办法官走访了被害人王某的主治医生,调查核实了其在医院的就诊情况。为确保被害人能够获得赔偿和进行后续治疗康复,根据病历资料、医疗诊断书以及主治医生相关经验,酌定心理治疗费用为1000元。陈洪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