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4-18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构建高效的风险资产司法处置新模式

日期:11-01
字号:
版面:第T07版:理 论       上一篇    下一篇

摘要:金融企业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秉承“经济兴、金融兴,经济强、金融强”的理念,进一步加大了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信贷投放均衡增长,信贷余额持续增加,融资成本稳中有降,金融服务质量大幅提升,但国内外经济依然处于下行趋势,市场信用风险积聚暴露,金融企业风险资产迅速增长,化解和防范金融风险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在做到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同时同样注重风险资产的高效处置是所有金融企业面临的课题。金融企业要以“新质生产力”理论为启发,以问题为导向,整合公证、仲裁、法院等确权资源,积极探索司法处置新模式,实现各要素的创新性配置,大幅提升风险资产司法处置的效率,进一步改善金融企业资产质量。本文通过对公证、仲裁、诉讼相结合的风险资产确权执行新模式的探索思考,便于金融企业构建便捷高效、资源集约、渠道贯通的风险资产处置渠道,并运用于风险资产管控。

关键词:金融企业;风险资产管控;司法处置

一、风险资产司法处置新模式的构建

(一)赋强公证直接执行

1.赋强公证直接执行的理解

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企业签署的各类融资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赋强公证指各方当事人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债权文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后,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当事人有权持公证处制作的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公证机构作出的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公证,与诉讼、仲裁程序一样,具有法定的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作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2.赋强公证直接执行的运用

一是选聘合作公证机构。金融企业要充分发挥其业务资源多的优势,积极选聘公证机构,与中标机构提出公证业务需求。二是使用时机的选择。对风险化解项目,根据客户经营状况、合作意愿、预期发展等因素合理确定风险化解方式的同时,将落实赋强公证作为风险化解的必要条件。

(二)仲裁确权法院执行

1.仲裁确权法院执行的理解

仲裁确权最为显著的优势在于仲裁没有级别和地域管辖,即先由当事方约定若出现纠纷由共同选定的仲裁机构管辖受理,案件确权后执行交由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负责管辖,可实现选定仲裁机构确权再由中级法院执行的闭环管理。

2.仲裁确权法院执行的运用

一是注重合作前的准备。金融企业应该联合仲裁机构对接中级法院,畅通仲裁确权后的立案、执行。二是由点及面大力推广。为了充分发挥仲裁专业强、时效快、费用低等优势,金融企业应要求各类金融产品广泛适用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以推动后续增量案件实现仲裁确权由中级法院执行。

(三)诉讼确权集中推进执行

1.诉讼确权集中推进执行的理解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大多推动缓、见效难,这是金融企业风险资产处置长期以来的一大难题。为了有的放矢地摆脱困境,金融企业应寻求辖区内中级法院的支持,定期开展涉金融案件执行研讨活动,并落实研讨会成果,由中级法院执行局督导下属基层法院对涉金融案件集中、批量执行。

2.诉讼确权集中推进执行的运用

一是举办金融案件执行推进会。在中级法院及金融机构的联合组织下,让执行法官“走进来”,对共性问题集中答疑,对疑难问题分组讨论,在此基础上形成联席会议制度、“回头看”制度,定期通报执行案件进展,不断加强与各级法院执行局的密切联系。二是中级法院推动批量执行。金融企业应在中级法院执行局带领下,到基层法院深入掌握案件的集中推进情况,加快存量执行案件的整体处置进度。

二、确权执行新模式的优势

(一)高效便捷,以快见长

1.赋强公证“确权快捷高效”

赋强公证确权的债权一旦发生债务人违约,即可申请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一般情况下公证机构会在15天内出具执行证书,金融机构即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债权。

2.仲裁确权“一裁终局”

仲裁确权一家机构、一裁终局,较之两审终审制的诉讼确权具有程序简便、管辖集中、确权期限短且可控的优势。

(二)资源集中,节约成本

1.实现资源集中

赋强公证采用招标定点合作机构的模式,且由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执行,实现了专业资源集中服务金融企业及专业司法资源的集中利用。

2.有效节约成本

赋强公证前期费用不超过1‰,全部费用不超过标的额的3‰,远低于诉讼费用成本。

(三)全面覆盖,无缝对接

1.确权的全面覆盖

确权执行新模式下,增量案件以赋强公证、仲裁方式确权,存量诉讼集中推动确权与执行,实现增量与存量案件的全面覆盖。

2.执行的无缝对接

赋强公证确权的案件,债权人可以直接持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确权的案件,可由中级法院统一集中受理管辖,实现了案件确权与执行的无缝对接。

确权执行新模式下,金融企业可以实现对风险资产最为直接、最为高效、最为全面的管控,同时,也促成了金融企业内部资产管控的现实需求与外部司法资源助力化解金融风险的社会责任的价值契合,形成了集金融企业、法院、仲裁委、公证机构于一体的联动合力,共同致力于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实现服务实体经济的同时有效化解了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5号[s].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法通〔2017〕76号)[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