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安公司与何某签订劳务协议,约定何某从事保安工作,具体工作岗位由某保安公司负责安排;同时约定因何某已达到正式退休年龄,保安公司和实际派驻单位不再为何某履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义务。之后,某保安公司向某财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何某在雇员清单中,被派驻至第三方公司从事保安工作。
某日清晨,何某在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下夜班途中与陈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何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和何某均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后某保安公司与何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某保安公司向何某的近亲属支付死亡赔偿金10万元。
后某保安公司向某财险公司申请理赔,某财险公司因何某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保险合同所称雇员而拒绝理赔,于是某保安公司诉至法院。
南京玄武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本案雇主责任保险条款释义部分对“雇员”定义为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某保安公司与何某签订了劳务合同,明确何某达到退休年龄,并承诺已办理完毕退休手续,已享受基本养老待遇,故应认定某保安公司与何某之间系劳务关系。某保安公司在投保时将何某列入雇员清单,某财险公司作为保险人明知何某在投保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然同意承保,应视为某财险公司认可何某的雇员身份。现财险公司以某保安公司与何某不构成劳动关系为由否认何某为雇员,明显有违诚信原则,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玄武法院判决某财险公司支付某保安公司保险理赔款10万元。玄法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