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组织抽奖活动引发的争议案
日期:10-30
近日,苏州吴中法院审结了一起由物业公司组织抽奖活动而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件。
此前,邵某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认为其小区物业公司在有奖销售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邵某称,该物业公司开展有奖销售,表示只要在2023年9月26日之前缴纳全年物业费可参加4次抽奖活动。邵某认为,物业公司活动宣传采用了歧义性用语“缴纳全年物业费”,他认为按照物业合同约定的期限按年缴纳物业费即可参加抽奖,但物业公司解释“缴纳全年”就是要交至2023年底。邵某没有按照物业公司活动解释的方式缴费,从而导致其错失抽奖机会。
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经调查取证等工作,认为物业公司不存在邵某所说的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并向邵某解释称:“缴纳2023年全年物业费,即有机会赢取品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的表述,抽奖条件明确,不存在歧义,故决定不予立案。对此,邵某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未获支持后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发布的抽奖活动载明的参与条件、参与方式为“缴纳2023年全年物业费,即有机会赢取品牌电动自行车一辆”“9月26日23:59前完成缴纳可享4次抽奖机会”,该表述不存在明显歧义,且能够被一般的经营主体理解和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及某区政府所作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邵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邵某的诉讼请求。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苏州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物业公司发布的抽奖活动系面向已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提供物业服务的小区业主,并非为扩大知名度、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而采取的市场竞争行为,故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赵纯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