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4-18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导游擅自变更行程致游客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日期:10-30
字号:
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近日,退休的黄先生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黄先生等一行30人参加该旅行社的云南6日游,没想到途中却出了意外。

在旅行社的安排下,黄先生一行人来到云南某古镇旅游。但旅行社带团导游未按照合同约定,自行安排游客活动,临时增加了购物店行程,黄先生在店内摔倒腰部受伤。经鉴定,黄先生胸椎骨折,构成人体损伤10级伤残,各项损失15万余元。黄先生寻求旅行社救济未果,于是向泰州海陵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黄先生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主要原因系自身未尽到谨慎的观察、注意义务;但旅行社临时增加购物店,自行安排游客活动,并且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提示义务,也是导致黄先生摔倒受伤的原因之一。因此,法院认定旅行社对黄先生的受伤承担次要责任,酌定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3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旅行社作为经营者,一方面,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为了一己之利,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另一方面,导游应当在带团过程中,对老年群体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做好必要的安全提示工作,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确保团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王艾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