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变“生态包袱”为“绿色财富”
日期:10-29
□江苏经济报记者 张韩虹
今年9月27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工作指南》(DB3201/T 1219-2024)(以下简称《指南》)在南京“新鲜出炉”。作为全国首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地方性标准,该指南结合了本地工作实际和特点,将“生态包袱”变为“绿色财富”,对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在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兴智社区紫樾府小区,一场中医义诊活动正在火热开展……据了解,这是南京市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新模式的又一次尝试。记者获悉,该企业主要从事中药饮片代煎服务,今年3月,因其膏药煎制工段部分废气未按环评要求有效收集处理排放,产生的异味引起周边群众投诉,依法应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为进一步加大对中医药发展的扶持、加强企业与周边居民的相互理解,同时积极发挥企业优势,更好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经过多次磋商研究,我们决定让企业以开展义诊和环保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南京市栖霞生态环境局法规科黄明介绍,“这种劳务代偿的方式既减轻了企业的经济负担,也能让企业参与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中来,身体力行为修复生态贡献力量。”
从对内“一案双查”,畅通了环境执法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路径,到对外与其他部门协作联动,探索出多样化的损害赔偿形式、多元化的生态修复方式。“企业正从‘不愿赔’变为‘主动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产生了‘看得见’的影响力。”黄明说道。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近年来,南京市先行先试,积极探索生态环境地方性标准的制定工作,尝试以法制为手段,形成符合全市实际情形的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工作模式,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2020年至今,南京市先后发布了《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和《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构建了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完整体系,进一步规范了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使用。
2024年,南京出台了《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清洁生产替代修复实施细则》,在损害赔偿领域创新了清洁生产的替代修复方式,这一改革举措也成为本年度江苏省法治惠民实事项目,更推动了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向纵深发展。
为进一步推动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此次新出台的《指南》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的工作原则、工作流程和工作内容。值得一提的是《指南》还结合已发布的国家标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基础方法》中规定的评估方法,制作了涉地表水及沉积物环境、大气环境、扬尘环境及生态类环境损害四个生态环境领域的现场调查表,既可以实现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双查”的模式,同时企业也能更深入地了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推进,南京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将成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并且探索多样化的替代修复方式,引导生态损害赔偿资金向修复基地倾斜,实现既贴合实际又对生态环境具有实效性、持续性、示范性的立体修复,努力写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