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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8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房屋租赁期间电器损坏的责任界定

日期: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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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李某承租了冯某的房屋,租赁期间,屋内空调出现漏水现象。李某及时通知冯某后,双方经协商决定由李某负责购买并安装新空调,费用由冯某承担。然而,新空调安装后,漏水问题依旧存在,经检查发现是新空调隔热棉存在问题。持续漏水致使木质装修霉变、墙体发黑脱落。冯某认为是李某使用不当所致,要求其赔偿房屋装修损失和房租损失,而李某坚称自己是正常使用,问题源于空调质量。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三条进一步指出,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此外,《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一般而言,若电器损坏是因质量问题而非租客不当使用造成,责任应由房东承担,并负责相关维修及可能产生的后果。这里的“正常使用”是指租客按照电器的使用说明和一般生活常识进行操作,不存在不合理操作或故意破坏行为。而“质量问题”涵盖生产过程中的缺陷、安装不当等可能导致故障的情况。

法律作出如此规定,旨在合理分配房东与租客在租赁关系中的责任。房东作为房屋及屋内设施的提供者,有责任确保所提供的电器等设施质量合格且能正常使用。租客在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不应为电器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就本案例而言,如果冯某在出租房屋时能够对空调进行充分检查和维护,确保其质量合格,或许可以避免这场纠纷。而李某在发现问题后及时与房东沟通协商,也尽到了租客的合理义务。李玮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