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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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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午夜车祸扑朔迷离 抽丝剥茧查案定责

日期: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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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年11月3日午夜,金湖县境内发生一起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由于案发地段处于监控盲区,且案发现场又无目击证人,通过对路过车辆痕迹提取,也未提取到与死者对应的痕迹,使得这起道交事故变得扑朔迷离。那么,这起事故究竟怎么发生的?如何寻找肇事车辆?怎样确定事故责任?金湖县法院从虚无缥缈的线索中抽丝剥茧、查明事实,审理此案。

家住金湖县银涂镇的顾老太,患有阿尔茨海默病。2023年11月2日晚,顾老太不知何因离家出走,后沿着344国道南半幅靠近路中隔离带位置由西向东行走。

3日2时48分,驾车路过的徐某发现前方路中间卧躺着一人,遂停车查看并报警。经赶来的交警现场勘查,路中间卧躺者为一名女性,身上有被车轮碾压的痕迹,已死亡。通过提取报警人徐某车载行车记录仪视频,证实该事故与徐某无关。同时,警方确认死者就是此前在此路段上行走的顾老太。

由于事发路段没有监控,且处于深夜,警方未提取到关联车辆痕迹,导致无法锁定肇事车辆、无法查清事实、无法判定成因、无法确定责任。这是警方事故处理后给出的结论,该事故似乎成了无头案。

“要想在川流不息的车流中查找到肇事车辆,首先必须明确事发时间,这样才能缩小车辆筛选范围。”该案合议庭主审法官李月琴分析认为。

法庭调查中,李月琴根据警方提供的所有监控视频,按照前后顺序进行排列,不放过每一个时间节点,从中寻找蛛丝马迹。

第一个时间节点,11月3日0时37分,顾老太第一次出现在监控视频中,是在事发地点西侧约2公里处,由东向西缓慢行走。从这个时间节点上,证明顾老太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在0时37分到2时48分徐某报警之间。

第二个时间节点,2时37分,警方从路过司机王某车辆上提取到的车载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顾老太出现在离事发地点不远处,此时正由西向东行走(可能是顾老太感觉走错了方向,又原路折返回来)。从这个时间节点上,将该事故发生的时间进一步压缩在2时37分至2时48分之间。

根据警方监控检索,在这11分钟时间里,仅有陈某和胡某驾驶的两辆重型货车前后驶入事故路段。而且事故路段附近没有交叉口,不存在外来车辆进出。尽管事发后警方对这两辆车进行痕迹提取,均未提取到与死者顾老太对应的痕迹,但所有证据都集中指向陈某和胡某驾驶的车辆。

鉴于陈某和胡某驾驶的车辆存在重大肇事嫌疑,故此,死者顾老太的家人分别将陈某和胡某及其所属的运输公司、车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现场,2名被告驾驶员、4个被告公司各自发表看法进行辩解。

“我承认确实路经过事发地段,也确实看到车前方有一名行人(指顾老太)。只不过当时该行人正由北向南横过道路,于是我急打方向进行避让,车身并未与该行人接触。”第一个驾车驶入事故路段的陈某说。

紧随其后驶入事故路段的胡某陈述道:“我与前方行驶的车辆(指陈某的车辆)一直保持安全距离,当行驶到事发路段时,我发现前方车辆突然左右摇摆,遂刹车避让,但并未发现路面上有异常情况。”

按照两名被告驾驶员的陈述,似乎都与该事故无关。而根据警方事后调查情况,陈某和胡某驾驶的车辆都存在行车记录仪损坏的问题,无法通过其车载视频来印证陈某和胡某陈述的真实性。

庭审中,涉案驾驶员的辩护律师以及相对应的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也相继发表辩解和辩护意见,都认为,事发路段没有监控,无法确定死者死亡前在路面上的动态情况。经警方提取涉案车辆痕迹对应,也未提取到与死者对应的痕迹,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也无法证明涉案车辆与该行人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李法官一边听取各方的发言,一边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在脑海中对事故场景进行推演:案发时间是在2时40分左右,是夜间最黑暗的时候,而且涉案车辆都是重型货车,车身较长,驾驶室与地面相差逾2米,驾驶员视野有限。按照陈某的陈述,当时发现该行人横过路面,其才急打方向避让,说明该行人与陈某的车辆距离很近。如果没有与该行人正面相撞,单靠车辆后视镜很难在深夜里看清车辆侧面的情况。至于胡某陈述其并未发现路面上有异常情况,李法官推测,可能是因其发现前方车辆突然左右摇摆,遂刹车避让,此时其注意力应该集中在前方的车辆上,且其只是短暂刹车并未减速,刹那间很难注意到路面上的情况。

推演中,李法官猛然想到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被告陈某,当你发现该行人在你车辆前方横过路面,你在紧急避让后,有没有第一时间停车下来查看?”李法官询问道。

“当时我认为我的车身并未与该行人接触,所以没有下车,继续行驶。”陈某回答。

“被告胡某,你有没有下车查看?”

“我当时没有发现路面上有异常情况,所以我也没有停车。”胡某同样回答道。

“被告陈某、胡某,你们作为驾驶重型半挂货车的驾驶员,理应认识到自己驾驶的车辆不同于一般小型汽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该对驾驶安全负有高度注意的义务,当遇到行人横穿道路等紧急危险情况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停车查看,待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你们两人既没有停车,也没有下车查看,仅凭‘车身并未与该行人接触’或‘并未发现路面有异常情况’就贸然驶离现场,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李法官结合案情,对陈某和胡某二人开展以案释法。

金湖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警方监控,在11月3日2时37分至2时48分之间,仅有陈某和胡某驾驶的两辆车前后驶入事故路段。而且陈某陈述证实,在事发地点看到一行人(死者顾老太),便急打方向避让。胡某驾驶的车辆紧跟其后,也有刹车避让的动作。同时,陈某和胡某在驾驶车辆避让后,既未停车,也未下车查看,其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不排除两车在前后避让的过程中,其中一辆车的侧面将顾老太碰倒继而被车辆碾压致死的可能性。因此,陈某和胡某驾驶的车辆与顾老太发生交通事故具有高度盖然性,必须对顾老太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该院审理认为,受害人顾老太死亡前,于深夜在机动车道上长时间行走,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未充分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理应减轻陈某和胡某的责任。

该院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最终依法判决,死者顾老太承担本起事故40%的责任;陈某和胡某分别承担本起事故30%的责任。因陈某和胡某驾驶的车辆在各自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百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故原告的经济损失由两家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且被告两家保险公司均已将各自承担的赔偿款如数汇入该院指定银行账户。至此,这起看似无头案的道交事故,在主审法官的缜密审理下,顺利实现事了案结。伍晓伟 胡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