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委托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仲裁阶段已保全的三套不动产。经双方议价后,上网拍卖上述三套不动产,案外人向法院申请停止拍卖终止执行,称自己与被执行人之间是否享有优先权的诉讼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
本案中,案外人正在诉讼的案件异议是否成功,能否阻止已申请执行不动产的拍卖?笔者认为不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照本条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财产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结合本案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一是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于仲裁阶段已有保全,且保全的时间早于案外人诉讼时间;二是案外人是否享有优先权的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结论还未出来;三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以建设工程折价、拍卖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本质上是债权实现的优先顺位权,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采取的拍卖、变卖、折价等执行行为,不属于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因此,根据上述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本案中,即使最终经生效判决确认,案外人对被执行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亦不能以其对被执行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要求停止执行,而应当在执行程序中就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向执行法院提出优先受偿。张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