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商事活动中,连带责任是民商法中普遍采用的法定形式。连带责任是在数个当事人对同样事情或者行动负有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债务人有权要求两个或者三个以上的当事人进行赔偿。民商法连带责任作为特殊的民事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权益,促使债务人遵守法律。债权人在借款和其他交易过程中常常是比较脆弱的群体,很可能会被债务人欺诈或者逃避债务。同时,由于连带责任的出现,也给了债权人更多保护,使债务人不能逃脱债务,保护了债权人的权利。但是,现实生活中的民商法连带责任也出现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也成为司法实践中需要认真研究和思索的问题。
一、民商法连带责任的运行机制
民商法连带责任对推动经济发展、维持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从其应用的角度来看,民商法连带责任在我国各种类型的民事债权关系中都可以适用,但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也存在着不能适用的情形。连带责任即数个债务人对同一债务负有连带清偿义务。在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追偿权转移到其他人或者第三人身上。债权转让协议均可使债权得以流转与分散。一般的连带责任,如借贷合同、买卖合同、劳务合同、租赁合同等都要有明确的数额。在判断债权人能否向债务人主张连带责任时,其适用的条件与范围是十分重要的方面。民商法连带责任成立的前提是:债权人与多个债务人间有法律上的、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间的债务关系为相同要求所产生的结果。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共同的、主要的。通过对连带责任的执行,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也保证了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在此基础上,债权人可以自由地选择适当的债务人,减少债务人的违约风险。就债务人来说,在履行连带债务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民商法连带责任的现有问题
(一)诉讼时效问题
我国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是三年,即从债权履行期限的起点起算。在此期间,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债务人拒不承认有关的法律文件,致使司法审判工作受阻,以至于不能在法定期限之内结束诉讼。这种情形对当事人的权利造成了很大损害。在这样的环境中,许多问题都有可能产生。比如,因债务人拒不接收法律文书,诉讼程序就会被拖延,使债权人在很长一段时期里保护不了自身的合法权利。此外,诉讼时效问题也严重损害了法院及司法部门的信誉。另外,诉讼时效在司法文件解释上存在着不同观点,这就造成了案件审理进度较慢,难以实现民法的最初目的。
(二)连带责任制度不尽完善
我国现行的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很难对连带责任的适用作出正确判定。关于连带责任是否可以适用,目前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同一连带债务的具体内容,在法官、当事人、律师等主体之间存在着一定分歧。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庭审的正常进行,同时也会使庭审的公平性受到损害。要想更好地发挥民商法连带责任的作用,就必须对民商法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进行全面规范,对有关条款进行详细界定,对其适用的范围、条件以及程序进行详细界定,从而使有关方面的当事人能够正确认识和适用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保证审判的公平与统一。
(三)关于连带责任和义务划分界定不清晰
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连带责任的法律关系应当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和特定的法律义务。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连带责任的规定不够清楚,当事人应负的义务也没有规定清楚,这就给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在执行中造成了一定困难。虽然许多案例中都清楚地标明了共同的责任,并且规定了有关当事人必须负的共同责任,但是对具体案例进行详细分析,可以看出,在有关连带责任的民法典中,不管是民商事争议,还是其他债权,都有各自的独立特征。各类案例之间存在着显著差异。因此,在不同情况下,因各自的过错程度而对各自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应当有所不同。在最后的判决中,类似的情况下,对同一类型的侵权人,要视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表现及其所起的功能来确定其相应的法律后果。从目前我国所适用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各个立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都比较笼统,这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审判的公正。为了保证审判结果的公平、合理,有必要对其进行更细致界定。
(四)诉讼执行与原告选择权之间存在矛盾
在确定民事责任时,经常会有具体的侵权行为出现。目前的法律规定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法院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但对连带债务的确定仍比较困难。有关部门在处理争议时,一般都是以最小化为原则,并提倡当事人尽可能以合法方式来解决争议。但是,在违法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大部分人都会不自觉地将侵权人列为被告,也有人按照自己的义务单独提出公诉,这就给司法实践中有关人员承担连带责任带来了难度。另外,我国现有立法对民事执行程序的限制,仅限于对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民事主体救济,从而造成民事主体权利保护与民事执行之间出现矛盾。另外,由于诉讼程序的实施,原告将会面对诉讼费用、时间成本和取证成本等诸多问题,进而影响到其权益的切实保护。
三、民商法连带责任现有问题的规范路径
(一)重视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界定
在民商法连带责任程序中,应该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作出合理界定,如果被授权人人数远远超出了规定范围,或是碰到较为复杂的情况,则要对所有的侵权人提起公诉。在被告不能提出联合诉讼时,法院应予以驳回,从而保证在联合诉讼情形下开庭的必要性。对于比较复杂、特别的个案情形,法院应该根据具体情形,灵活运用局部化的方法,根据牵连程度的大小来进行责任分配。同时,要将连带责任的可分离性与不可分离性两种情形相结合,完善对连带责任的不同规定。此外,还应该注意法律的执行情况。比如,对于个案的定义不够明确,就要求政府在确定的程序、体制等各环节上强化相应的职责,并在实践中切实提高其执行效力。在实际案件中,因其复杂性,各案件呈现出的特点和问题也不尽相同。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搜集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案情作出科学、客观评判。
(二)加强程序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协调性
程序法与民商法互相配合是保证民事法律体系中相应的债务制度得以切实实施的关键。所以,要使民商法连带责任得到更好发展,就必须加强民商法和程序法的内部关系。根据目前的社会发展需要来对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债务纠纷案件的特征进行调整。有关法官应该将不同案例中当事人的真正需求作为中心,按照具体状况来适当地调整诉讼程序,注重加强民商法和程序法之间的相互协调,从而最大程度地使当事人的权利需要得到满足。同时,在对诉讼程序设计进行优化的时候,要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根本原则,使每个公民的权利得到最大程度保护。在确保审判质量的同时,将民事法律和实体法律有机融合起来,对特定的诉讼过程进行综合最优设计,进而保护有关当事人的权利。
(三)重视对侵权者的侵权行为严重程度进行界定
在民商法中,通常来说,共同侵权人应该对侵权行为负有连带责任,但没有具体地界定其责任的严重程度,这对审判案件的公正和公平造成了很大阻碍,严重影响了法治社会的建设与发展。在民商法中设定相应的赔偿等级标准,有助于切实提高民事诉讼的公平性。比如,A剽窃了某公司欲注册的商标,他委托有商标注册经验的B提前完成该商标的抢注,而B对A的侵权行为一无所知,因此,在案件审理中,应该根据B的参与情况来确定他的责任。同时,也要加强对各方主体合法权利的保障,这里所说的“主体”,既包括债权人,也包括所有与之有联系的债务人。再比如,在处理多个股东民事责任纠纷中,对于全体股东都要承担责任的问题,适用均衡分配的原则并不适宜,应该全面考虑每个股东的实际持股数目。与此同时,在对连带责任的具体确定中,不能简单地按照条款内容来判断,必须对债权人的权益给予足够保障。在此基础之上,还应该考虑到共同债务责任人之间的区别,这样才能使债权人在法律中实现最大程度的保护。
(四)切实维护诉讼主体的法律权利
在连带责任的情形下,如何确定连带责任,如何确定每个人的共同责任,始终是焦点问题。连带责任的处理更能反映出法律对其当事人权利的保障。所以,有关司法机关在审理连带责任的案件时,必须对有关各方所提交的各类证据予以关注和核实,对案件责任主体中各个责任人之间的相应责任进行严格认定,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使当事人在承担连带责任时能够得到充分保护。有关司法机关在审理连带责任案件时,要注意个案的独立性。不仅要将民商法当作唯一的法律信条,还要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恰当引用,秉持着公正、公平的根本理念,对与本案有关的一切法律文书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最后作出科学、公正的司法裁决,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案件当事人的权利。就诉讼过程而言,应综合考量各方当事人的行为方式。所以,在程序设置上,应该给当事人更多程序空间。在进程中,首先要兼顾整体工作原则,同时也要充分关注诉讼效益。
(五)在民商法连带责任中考虑实体法律
在目前的民商法中,在确定连带责任时,并没有将实体法律纳入其中,因此,在确定共同责任的时候,没有将民商法和实体法融入调整二者之间的关系之中,在没有遵循合理性的基础上,切实保障了法律的效力。鉴于这种状况,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债务法律关系的建立,应当从如下三个层面对其进行规制。首先,应当在满足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基本目的的基础上,通过对二者的相互关系的调和,确保对连带责任进行合理确认。其次,在对生活个案争议的处理过程中,民商法与实体法是相辅相成的,二者不能割裂开来,唯有二者结合,方能更好地保证法律的科学性,推动法律制度的科学化。最后,在解决法律争议时,有关人员要努力寻找将实体法和民商法上的连带责任结合起来作为突破口,真正使两者结合起来,从而发挥出更大的法律效用,让民商法连带责任更好地为人们所用。
综上,连带责任是一种保障法律公平和正义的法律制度,也是一种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的法律手段。当前,我国立法已经进一步规范了民商法连带责任的行使范围,并对民商法的内容作出了较为科学的规定。但是,由于连带责任制度在实践运用中存在一定问题,因此,要求有关人员要深入研究,从而为完善与改善连带责任制度提出建议,避免因连带责任侵害到有关责任人的权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连带责任的改革力度,真正保障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推进法律的进一步完善与变革。司法机关也要充分重视对连带责任案例的研究和分析,特别是针对某些新类型的案例,要着重发现现行法律规定的盲点,并加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