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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8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擅自安装摄像头造成他人隐私权受损应当拆除

日期: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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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B03版:经济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某小区同一楼层的邻居。2024年4月,被告张某在家中入户门左上方安装了一个摄像头。经法院现场勘查,该摄像头虽未直摄原告李某家入户门,但能够拍摄到原被告住宅所在楼层走道的电梯及走道等公共区域进出情况。李某认为张某擅自安装的摄像头侵犯其隐私权,张某认为其安装摄像头是出于对自己房屋安全的保护,且该摄像头并未直摄李某家入户门,未侵犯李某隐私权。双方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拆除其入户门上方的摄像头。

【案情评析】

近年来,随着民众安全意识的增强,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已愈发常见,由此引发的侵权纠纷也显著增多。对于私装摄像头的行为,虽然目前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笔者认为安装摄像头必须以不侵犯他人隐私权为底线。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所谓隐私,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本案中,张某在其入户门上方安装的摄像头距离电梯较近,可实时记录案涉房屋所在楼层走道公共区域进出情况。即使该摄像头未直摄原告家的大门,但摄录范围包括原、被告共同使用的走道空间,相对于社会公共空间,该走道通行使用人员更为具体特定,原告李某及其家人或亲友出入走道的相关信息,作为个人信息可能被张某摄录留存。故张某安装的摄像头虽保障自身家庭安全,但在一定的范围与角度内也能了解、掌握李某家人及来往人员的进出情况,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张某作为理性的民事活动的主体,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应认定李某要求张某拆除摄像头的主张成立,判决张某将摄像头予以拆除。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王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