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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8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金融机构员工越权职务行为的责任界定与法律救济

日期: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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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金融行业是受到监管约束较为密集的行业之一,但鉴于从业人数众多,且相关业务涉及资金往来,套利空间较大,金融机构员工违法违规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事件仍时有发生。在相关侵权案件中,金融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历来存在较多争议。

越权职务行为的法律性质

在因金融机构员工违法违规导致的金融消费相关侵权案件中,由于金融机构偿付能力强,金融消费者往往要求金融机构承担员工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是对职务代理一般情形的规定,在实践中并无争议,职务授权本身即可作为一种有效的委托代理形式,进而根据一般代理制度,由被代理人(即金融机构)承担法律后果。争议主要在于对第二款“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的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理解和适用,即金融机构员工实施的突破其职权内外部限制的法律行为(以下简称“越权职务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就司法实践来看,越权职务代理规则是表见代理规则的具象化。民法典一百七十二条是常规委托代理情形下,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一般条款;而民法典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是在职务代理场景下,表见代理制度的具象化,是特别条款。两项制度并非对立或并行的关系,职务代理(包括构成表见代理的职务代理),与委托代理(表见代理)的法理逻辑一脉相承。

越权职务代理的要件解构

越权职务行为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是否具备代理权是一个客观事实问题,应当遵循客观立场,即内部限制是对职务授权范围的修正,越权行为已经突破了事实上职务授权的范围,未取得相应的代理权,属于无权代理。

其次,越权职务行为中被代理人存在过错,代理人具备权利外观。以金融机构场景为例,无论是人员管理,还是场所管理,均使得越权职务行为具备权利外观,金融机构具备管理过错。

再者,越权职务行为相对人负有较低谨慎义务。越权职务行为具有较强的权利外观,外内规的限制相对人很难获知,因此对其谨慎义务的要求较低,但并不意味着相对人无谨慎义务。例如,银行员工表示只要通过向其进行现金还款,贷款金额即可打折,该行为显然违反一般常理,不属于其职权范围。

最后,越权职务行为相对人善意应与过错结合判断,应基于普通民众的认知予以判断,综合分析相对人是出于“信任”还是出于“贪利”。

综上,越权职务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符合金融机构员工存在客观的越权事实(违法违规),金融机构存在用人、场所管理等过错,相关越权行为仍属于一般观念的职权范围内,金融消费者不存在足以否定其善意的情形等四个维度的要件。

越权职务代理的法律救济

由于金融机构偿付能力强,一经生效判决,往往能够得到全额赔付,甚至获得额外利益(违规承诺的利益等)。金融消费者的首选救济途径,必然是依据民法典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认定构成职务代理的表见代理,金融机构员工的违规行为有效,对金融机构发生效力。

但构成有效的职务代理须满足相关的构成要件,特别是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判断金融消费者是否“善意”,司法机关应当根据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客观的过错程度分配责任。司法机关应当避免片面地出于保护消费者的立场,降低有效的职务代理的认定标准,这并不利于形成健康的金融消费市场,也必将从长远的角度伤害全体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对于因金融消费者缺乏“善意”或因未尽到应有谨慎义务而推定不满足“善意”,依法不构成职务代理(表见代理)的情形,虽然无法通过民法典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得到救济,但金融机构存在过错是客观存在的,对金融消费者的损失负有责任。金融消费者依然可以依据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侵权)等条款,要求金融机构就其用人、场所管理等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胡之波 徐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