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协议履行结束后遇反悔,太仓法院这样判
日期:10-24
发生火灾事故后,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赔款金额,可被保险人却认为保险公司赔“少”了。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2021年3月4日,沈某家中发生火灾,其所在村为村民投保了保险,保险条款包含火灾,而案涉火灾发生时间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沈某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安排人员查勘现场,并制作损失物品清单,沈某在清单上签字。
同年4月23日,保险公司出具《非车险案件处理单》,沈某及其女儿签字确认了损失物品购买时间、使用情况、金额等折损情况。2022年12月1日,沈某签署《赔款确认书》,确认由保险公司赔偿81000元,并且沈某承诺在赔付后,免除保险公司对火灾事故及其损失的一切责任、义务等。
然而,保险公司赔偿后,沈某却认为保险公司赔少了,并于今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被告之间的《赔款确认书》。
庭审中,原告沈某认为因其自身文化水平低,对于《赔款确认书》法律效力不清楚,且认为《赔款确认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沈某认为火灾给其房屋造成的损失约25万元,他以为物业公司也会进行赔偿,所以他才签署了保险公司的确认书。保险公司辩称,双方签署的《赔款确认书》并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况,系依据价格信息及市场询价的基础上,双方协商确定的定损金额,合法有效,且已支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沈某在签署《赔款确认书》时对房屋毁损的价值有直观的认识,之后基于自身多方面原因的考量,与保险公司之间协商确定了赔款金额,并在《非车险案件处理单》上签字确认。并无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存在故意利用原告沈某缺乏判断能力而减少赔款金额等行为,故不符合适用显失公平予以撤销的条件,因此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赔款确认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沈某的诉讼请求。赵小宇 张伊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