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后分手,能否索要“青春损失费”
日期:10-24
2016年,张某和李某经人介绍认识。确定恋爱关系后,两人并没有结婚,但在一起生活了多年。
张某和李某确定恋爱关系同居了一段时间后,张某出国打工。一年半后张某回国,他用打工收入支付了一套房屋的首付款13万元,并以李某的名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也以李某的名义办理了房屋贷款。拿到新房后,两人共同装修、生活,但他们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
2023年,双方发生矛盾,自行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房屋是张某出资购买的,李某同意过户返还,但张某要补偿李某“青春损失费”23万元。签订协议后双方各自搬离婚房,由张某负责卖房,支付补偿。
然而,房子一直没有卖掉,张某也开始反悔,不愿意再支付李某青春损失费,还将李某起诉至法院。
海陵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相识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关系。张某曾给李某转账24万元,扣除李某支付的房贷7万元,剩余17万元用于装修和共同生活开支,法院对于男方要求返还房屋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张某还要求返还全部24万元,考虑到双方共同居住生活多年,一些开支无法区分,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表示,一方以恋爱、同居为由主张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的,法律没有相关规定,法院很难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返还房屋,配合张某完成过户手续。刘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