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申请执行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和案外人陈某、吕某共有一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簿上载明被执行人王某占比25%,陈某占比50%,吕某占比25%,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享有的不动产25%份额进行查封后告知共有人陈某、吕某享有优先购买权,共有人陈某、吕某明确表示无购买被执行人王某不动产25%份额的意向,并且拒绝配合处置该不动产。
本案中,对于法院能否执行拍卖王某和陈某、吕某共有的不动产所有权,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执行拍卖被执行人王某按份共有的25%份额不动产所有权。另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吕某占比大于三分之二,法院不能执行拍卖王某按份共有的25%份额不动产所有权。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该条司法解释虽未明确可拍卖共有财产,但一般来说,查封、扣押、冻结是控制性措施,是执行的第一步骤,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也是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中可以拍卖王某与他人共有的不动产所有权份额。
第二,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共有人陈某与吕某合计占比75%且不同意整体拍卖不动产,故法院不宜整体拍卖该不动产。
第三,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本案中,共有人陈某、吕某无购买王某25%不动产份额的意向且两人占比大于三分之二,不宜整体拍卖变价分割,但法院可通过拍卖被执行人王某25%的份额的方式执行。
综上所述,对于按份共有财产的执行,现阶段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但结合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于无法分割的不动产,法院在执行时应考虑被执行人所占份额,如果大于三分之二的建议整体拍卖变价。如果被执行人所占份额较少,共有人不同意购买被执行人份额且不同意整体处分的,应当拍卖被执行人所占份额,这样即使无法成交,债权人还可以申请以物抵债,被执行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及份额转移给债权人,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高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