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建立真实劳动关系 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日期:10-16
某公司员工李某在入职后向公司写了一份证明,称其自愿将缴纳社保的权益转给其妻子王某,应缴纳的社保费用由公司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本人承担等。之后,该公司开始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
之后,王某生育子女,社会保险机构将王某的生育津贴转款到公司账户,但公司并未支付给王某。王某遂诉至建邺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生育津贴。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公司通过签订劳务合同等材料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为王某违规代缴社会保险,使王某获得生育津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公司应将社保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归还给社保机构,故对王某要求支付生育津贴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代缴社会保险在劳动争议实务中并不少见,可主要归纳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以自身名义)为用人单位或个人代办代缴社保,包括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而将员工社保关系安排在参保费用较低的区域;关联企业间劳动者流动,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变更;工作变动时员工希望保留在原社保待遇较高的区域参保等。另一种为“社保挂靠代缴”,即灵活就业人员为了享受职工社保待遇,通过挂靠在与本人无真实劳动关系的单位名下参保。本案就是因“社保挂靠代缴”引起的纠纷。
法律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决定了劳动者必须与用人单位建立真实的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就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此时的“劳动者”也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违规代缴社保的行为或让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享受了社会保险待遇,增加了社保保险基金的负担,骗取了社会保险为劳动者提供的社会保障;或使参保人员跨类型、跨区域异常流动,很可能导致各类型、各区域内部资金失衡,扰乱正常的社会保障秩序。
因此,对基于代缴社会保险而主张社会保险待遇的请求,人民法院理应不予支持。贾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