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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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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酒后游泳溺亡 责任谁来承担

日期: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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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和朋友聚餐喝酒后游泳,结果溺亡在河中,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近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事发当晚,王某、周某等人邀请马某一起聚餐喝酒,之后又一起去喝茶。其间,三人聊到在东城河游泳的话题。马某表示,他游泳技术很好,可以游过东城河,说着就要现场展示并让王某给他录制视频。

不料,马某在往回游的过程中沉入水中。王某和周某呼救未果后报警,不幸的是马某溺水而亡。

事情发生后,马某的家人将王某和周某起诉到法院。庭审中,王某和周某拿出当时帮马某拍摄的视频,表示马某是自愿下河游泳,发生意外和他们无关。法院审理认为,该视频不能作为两被告免责的依据。

“东城河历年以来也发生过多次游泳溺亡的事件,在拍视频的时候,他们双方应该都预见到了马某下去游泳可能会发生溺亡风险,不能因为马某口头承诺不需要对方担责,就免除了饮酒的组织者和共同饮酒人的责任。”承办法官说,“马某在面临酒后游泳这样一个重大危险行为的时候,王某和周某有劝阻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明知马某酒后游东城河具有危险性,未采取措施阻止马某,也没有通知马某家人,对马某的溺亡存在过错,应在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马某自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酒后游泳可能存在的溺亡风险,仍执意下河游泳,对自身死亡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重大的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作为邀请人和在场人,承担15%的责任,共同饮酒人和在场人周某承担5%的责任,马某自身承担80%的责任。丁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