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发生事故致人受伤责任谁担
日期:10-14
2022年3月,外卖骑手王某因为不遵守交通规则,驾驶摩托车强行闯过红灯,将正在过马路的李某撞倒在地,导致李某腿部骨折,李某住院治疗后产生一系列费用。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由外卖骑手王某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事后查明,2020年12月,王某与外包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服务外包公司协助王某注册外卖平台App骑手账号、保证正常获取订单信息及根据完成订单、消费者评价等核算王某的劳动报酬等内容,同时外包公司通过《2020年某某分区外卖骑手报酬与奖惩考核办法》等制度对王某进行管理。由于外卖骑手、外包公司、平台公司在赔偿责任分配上产生了分歧,互相推诿,均不愿意承担撞伤李某的损失。最后,李某遂将三方告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费、误工费等各项补偿费用6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如何认定外卖骑手的劳动关系。外卖骑手与外包公司或者平台公司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直接关系到本案的赔偿责任确定。目前,对于外卖骑手的劳动关系情况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外卖骑手同外包公司和平台公司之间均不构成劳动关系。首先,外卖骑手与外包公司之间为服务合作关系,因为在外卖工作中,送餐时间、地点、是否接单等均由外卖骑手自主决定,外包公司对其并不进行管理约束,不具备劳动关系特征。其次,外卖骑手与平台公司之间也属服务合作关系,平台公司只负责提供信息网络撮合业务,把客户的订单推送给外卖骑手,不对其进行实质管理,外卖骑手的配送费用由餐饮商家、客户等提供,双方并不存在报酬交换劳动力的情况。
第二种观点认为,外卖骑手与外包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外卖骑手同外包公司之间具有劳务服务协议,其长期持续地为外包公司提供劳务,外包公司根据协议向其结算并支付配送费用。同时,外卖骑手在配送过程中接受外包公司的监督,外包公司根据其配送的数量,以及超时和投诉情况对其进行考核,从而把控配送质量和效率,其与外包公司之间构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所以,应当认定其与外包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第三种观点认为,外卖骑手与平台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平台的许多制度是为外卖骑手专门制定,主要是在时间、出勤等方面的规定,而且平台可以通过固定的系统实时监控骑手的动态,对其进行管理。再者,许多平台有专门的热线服务,对于超时或者丢失等瑕疵配送受理投诉,并通过外包公司对外卖骑手扣减工资。另外骑手跑单时,平台会强制骑手统一着装,穿戴外卖服装,对外展现的是平台公司的外卖配送服务。由此可见,应当认定其与平台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外卖骑手与外包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理由:本案中,虽然外卖骑手在工作中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其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接单、工作时间等,但其接受外包公司的报酬,并服从外包公司的管理和考核,从客观上符合劳动关系的要件。因此,应当认定其与外包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外包公司应当承担其在工作中造成的损失,赔偿李某合理费用。 董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