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校打闹 致人受伤的责任承担
日期:10-14
喜爱打闹、活泼好动是孩子们的天性,但未成年人因缺乏对行为危险性的认知和控制,造成在校园内因嬉戏打闹致人人身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未成年人因开玩笑、恶作剧等引发的事故纠纷,学生、家长、学校三方责任应如何划分成为公众关注的重点。
原告小宋(7周岁)与被告小孙(8周岁)均系小学三年级学生,2023年6月,原告小宋在前往教室途中被站在教学楼走廊里的小孙伸腿绊倒,导致原告小宋右肱骨外髁骨折。原告小宋家长向被告小孙以及学校提出赔偿请求。被告小孙家长辩称,孩子已送到学校管理,监护权则转移至学校,学校须承担一定责任;被告学校辩称,虽然原告在校园内受伤,但不是因教学活动而受伤,且作为学校方已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尽到了安全履职义务。三方就小宋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的赔偿事宜产生分歧,遂对簿公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小宋系正常行走,与被告小孙无打闹行为,被告小孙在原告小宋无防备的情况下伸腿将其绊倒,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鉴于学校提供了关于保障校园安全教育的相关举措证据,履行了学校必要的管理职责,因此学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故驳回原告对学校的诉讼请求,被告小孙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生活中,不少家长会认为,只要学生在校期间受伤,学校就是“当然”的责任承担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未成年人虽进入学校学习,但不能据此认为监护权交给学校,仍要注意加强孩子的安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习惯,减少或避免在学校发生意外人身伤害事件,做到玩闹有限度,切不可因一时贪玩而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学校同样应采取多种措施以尽到管理职责,从而保障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共同维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程 雯 葛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