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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流量劫持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日期: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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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T01版:理 论       上一篇    下一篇

引言

互联网时代,流量已成为互联网市场竞争者抢夺的对象,因此,流量劫持一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流量劫持这种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屡见不鲜,既损害消费者的权益,还扰乱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严重影响了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旨在总结与归纳流量劫持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现状,最后依据案例对流量劫持行为提出法律规制建议。

关于流量劫持的定义,目前法学界并没有统一的定义,而且当今网络时代发展迅速,流量劫持行为多种多样,无法用一个固定的概念进行界定。本文通过研究发现,流量劫持行为的类型主要为两类:域名(DNS)劫持行为和数据劫持行为。域名劫持行为是指网络服务提供商为达到增加网站访问量的目的,通过DNS劫持行为,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将网络用户想要访问的网站地址进行篡改,使其定向到特定的页面。数据劫持行为又称链路劫持,是指竞争者采用设置关键词或弹出广告等手段对用户的访问网络过程进行干扰,使用户访问网站发生跳转,从而实现流量劫持。

一、流量劫持行为的法律规制困境

网络流量劫持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备受关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流量劫持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虽然已初步建立,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

(一)主体间竞争关系认定标准不一

对于经营者竞争关系的认定,我国法律缺乏具体的规定,经营者在业务上往往存在一定的关联与竞争,但如何界定他们之间的竞争关系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些都需要在法律层面上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解释。

我国司法实务中部分法院以登记的经营范围来认定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其实对于是否应以注册核准制度为标准衡量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法律尚未明确规定。但是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我国营商环境逐渐优化,经营主体、经营方式多样化,并非所有的网络经营者都完成了法定登记,成为合法的经营者;也并非所有的经营者都严格依照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往往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超范围经营的情况,因此不能仅从经营者登记的经营范围来认定是否存在竞争关系,而更多应考虑其实际的经营内容。

(二)禁止令制度适用不足

诉前禁令是一种事前救济制度,由当事人直接向法庭提出申请,法院可以依照当事人的要求,对被申请人发出临时性限制措施,要求被申请人暂时停止或执行特定行为,旨在防止无法弥补的损害结果发生。

其实,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法官也已将诉前禁止制度运用至流量劫持案件的审理,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未规定诉前禁令制度,其运用也只是依照知识产权中的内容,但是两者处于不同的领域,其适用条件也不完全相同。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有当事人在流量劫持案件中申请适用诉前禁令制度的情况,但并不多见。究其本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没有该制度的明确规定,而且,网络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比较困难,保证金的适用也存在一定难度,所以诉前禁令制度的适用非常困难。

(三)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

流量劫持案件中,经营者争夺的焦点是流量,当获得的流量越大时,获得的效益也就越大;反之,被劫持流量的经营者损失也就越大。因此,损害赔偿制度在流量劫持案件中的作用可见一斑。

我国对于流量劫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制度存在赔偿范围不明确、确定赔偿数额困难、赔偿数额低等问题。首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明确了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损害应当赔偿的费用,包括实际损失等,但并没有明确规定互联网行业的赔偿范围。而且,在流量劫持案件中,流量劫持对被流量劫持者所带来的影响往往很难被直接量化,不仅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公证费、案件受理费等在内的因流量劫持行为直接导致的必要费用,间接损失包括企业声誉受损、签约机会等。直接损失可能容易计算,但流量劫持所带来的间接损失计算比较困难,而且往往间接损失对企业发展所造成的影响往往超过了直接损失。我国司法实务中,对于被侵害者的间接损失如企业声誉损失、签约机会丧失等未充分考虑,使得被侵害者在案件中无法得到全面赔偿,影响服判效果,造成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有效规制。其次,在确定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赔偿数额时,常常出现未能充分考虑被侵害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与影响,导致最终判定的损害赔偿数额偏低的情况。赔偿数额偏低不能弥补被侵害者的损失,反而使得流量劫持者因违法成本低继续实行流量劫持行为,因此不能达到有效规制的目的。

二、流量劫持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建议

(一)细化网络经营者竞争关系的认定标准

在我国司法实务中,法官在审理流量劫持案件时,通常以核准备案来认定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但是这仅仅是从狭义的角度来认定竞争关系。随着我国互联网的蓬勃发展,我国对互联网行业中竞争关系的认定也应适用广义的标准,即只要双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在实际中产生关联性,或者有共同的用户群体,就可认定两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因此,在对于竞争关系进行认定时,不应当单单以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依据,而应当以广义的标准来对竞争关系进行认定。

(二)完善诉前禁令制度

目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诉前禁令制度,但在民事诉讼法中已有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有少数运用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近年来,我国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流量劫持手段层出不穷,且流量劫持案件取证困难,法院审理难度大,若不及时采取诉前禁令措施,有在短时间内造成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的可能。因此,将诉前禁令制度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很有必要的,这样才能有效防止或减少流量劫持所带来的损害。要严格适用诉前禁令的条件,防止诉前禁令的滥用。诉前禁令应当由当事人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前禁令制度。首先,法院对于申请的材料要严格审核;其次,审查把握是否有必要适用诉前禁令制度,是否不立即适用诉前禁令制度,将会给网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害;最后,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诉前禁令时提供相应担保,还要考虑被执行人的可执行程度等,借此发挥诉前禁令制度的效力。

(三)完善损害赔偿制度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只将流量劫持行为的直接损失归入赔偿范围之内,但并未明确规定赔偿范围。但只将直接损失归入赔偿范围是远远不够的,也不能有效弥补流量被劫持者的损失。因此,赔偿范围还应当包括签约机会的丧失、商业声誉的损失以及可得利益的损失。而且,因为流量劫持行为的违法成本低,所以流量劫持行为不能得到有效遏止。为提高流量劫持者的违法成本,有效遏制流量劫持行为,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弥补流量被劫持者的实际损失,还可以使流量劫持者支付高额的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了流量劫持者的违法成本,保护了互联网企业的合法利益,还有效遏制了此类行为的发生。但并不是所有的流量劫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全部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应当考虑流量劫持者是否故意、情节是否严重、影响程度等。

三、结语

当前,中国互联网飞速发展,互联网用户庞大,迎来了繁荣的互联网经济。然而,在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挑战与机遇并存。流量劫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还对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阻碍。本文针对这一现象的法律规制现状展开研究,揭示了主体间竞争关系认定、电子取证、禁止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等方面存在的法律规制困境。通过细化网络经营者竞争关系的认定标准、完善电子证据采集制度、诉前禁令制度和损害赔偿制度等建议,旨在对现行法律规制的漏洞进行弥补,以此达到规制流量劫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有对流量劫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严格规范,并完善相关法律,才能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在引导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