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的公司治理架构是现代企业稳健前行的坚实基础,对于强化资本市场功能、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然而,审视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在治理结构的健全性、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效保障、董事会与监事会职能的充分发挥,以及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与质量等方面,仍面临诸多挑战与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并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旨在从根本上提升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新公司法的出台,既为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供了法律支撑,又着重强调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在制度上力求打破信息壁垒,增强中小股东的参与感和信任度,并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与作用作了更为明确的界定,以激发这些机构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形成更为高效透明的决策与监督机制,是公司治理领域的一次重大进步。此次修订不仅为规范和科学的公司治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而且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期繁荣和健康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
一、新公司法的实施意义
(一)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2023年公司法的第二次修订对公司治理机制产生了积极影响。第一,新修订法对股东会职责权限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其次对董事会职责权限也作了相应规定;并就监事会职责权限作了规定。上述修订构建了一个相互制衡相互协作的权力运行体系,有效防范了权力过分集中和滥用的风险,使公司决策过程更加公正合理。
其次,新公司法显著增强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力度,如对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进行优化,提高中小股东在表决过程中的话语权等举措,既提高了公司决策的民主化程度,又彰显了对所有股东一视同仁的尊重态度,从而增强了中小股东的投资信心和参与热情,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同时,也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此外,信息披露制度的强化是新公司法的一大亮点。它促使公司对相关信息进行更加全面准确及时的披露,使公司运营情况的透明度得到提高,能够为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加清晰透明的监督窗口,有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增强公司信誉和形象,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可靠的投资依据。
作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有益补充,新公司法亦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凭借其独立性与专业性,独立董事在为公司治理提供新的视角与监督力量的同时,还能对公司内部治理起到有效监督,促使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使公司朝着更加规范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新公司法将构建强有力的内部监督机制摆在了深化公司治理改革的核心位置,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流程,有效防控经营风险隐患。
一是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和监督权力在新公司法中得到了明显增强,明确了监督董事会成员和高管人员履行职责的职责,赋予了监事会全面审查公司财务状况的权力。在董事会与经理层之外,构建起一个独立的监督力量,形成了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良好格局,使公司治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得到了有效保障。
其次,新的法律对外部审计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此次修订明确要求公司在进行财务报告专业审计时,必须聘请独立的审计机构。这种制度安排不仅增强了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增强了公司的透明度,同时也为利益相关方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工具,如股东和债权人,有助于其对公司状况进行更准确的评估并作出明智的决定。 最后,新公司法还注重建立和完善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投诉举报机制,使外部监督有了更加通畅的渠道。这一机制的建立,能够有效激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公司治理,形成内外监督的强大合力,对公司管理层形成有效的威慑。
二、当前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董事会运作机制亟需优化
董事会的运作机制在目前的公司治理实践中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一是董事会独立性问题是制约监督职能有效发挥的关键性因素。部分公司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成员选聘过程中影响过大,导致独立董事难以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进而无法形成对经营班子的有效制衡和监督。这种独立性的缺失,在削弱董事会监管有效性的同时,也使公司整体平衡的治理结构受到影响。
二是董事会决策需要增强科学性、专业性。一些董事在参与决策时,或对行业发展趋势把握不够准确,导致决策过程中缺乏充分的研判和论证。这种决策质量的不足,既会损害公司治理核心机构董事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会影响公司的长远利益。
最后,董事会与经理层权责边界的模糊是目前董事会运作机制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在实际操作中,部分董事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干预过多,造成管理层专业优势和市场敏锐性难以充分发挥;另一些董事会则对管理层放任自流,没有形成有效的控制和监督机制。这种权责失衡的状态,也使公司治理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增加,进而影响公司经营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二)监事会监督效能亟待提升
在当前公司治理的实际运作中,监事会的职能发挥尚显不足,未能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力量。问题之一是监事会独立性不强。由于大股东或管理层对部分监事的提名和选任过程进行干预,导致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时缺乏必要的自主性和主动性,监督效果大打折扣。二是监事会成员的业务能力还需要不断增强。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一环,监事要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深入有效的监督,其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应当足够丰富。但在现实中,一些监管人员对公司业务和专业领域的认识还不够深入,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还存在一定的制约。
不仅如此,监事会对公司的监督措施也受到了一定的制约。目前,监事会行使监督职权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都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保障措施,监督作用难以充分发挥。此外,监事会与董事会、经营层沟通协调机制不畅,也是制约其监督效力发挥的重要因素。有效沟通是监督工作的基础,但监事会与董事会、经营层在现实中往往信息沟通不够充分,甚至存在信息壁垒,造成监督工作难以深入进行。最后,监管人员履职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还不完善。部分监事因缺乏足够的激励和约束,工作积极性不高,对监督工作敷衍了事,导致监督流于形式。
三、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应对措施及建议
(一)强化公司法为基础的治理框架
完善以公司法为基石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构建高效透明的公司治理体系的首要任务。明确界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权责范围,确保各机构之间的权责法定、透明、相互匹配,形成既相互独立又有效制衡的治理结构,优化董事会成员构成,提升独董比例,实现专一与独断两手抓、两不误。二是在保证监事会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同时,创新监事会监督方式,完善其组成结构和议事规则。采用现代化监督手段,如信息技术工具,提升监督的精准度和时效性。加强对监事会成员的培训与激励,确保其充分履行监督职责,保障公司治理的合规性与有效性。三是建立健全经理层选聘、考核、激励和约束机制,形成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经理层的职责范围和履行职责的标准,强化了经理层勤政廉政的意识和责任意识。通过股权激励、绩效考核等方式,激励经理层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
(二)重构与强化董事会运作机制
为增强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必须对其运行机制进行全面优化。首要任务是完善董事会议事决策规则,明确界定董事会与管理层的职责边界,在赋予经理层充分经营管理自主权的同时,确保董事会在战略指导和风险管控方面能够充分发挥核心作用。在人员配备上,通过严格的提名和选聘机制,进一步优化董事会成员结构,提高外部董事尤其是独立董事的比例,保证董事会成员专业性强、人员多元化。为了强化董事的履职管理,需建立全面的履职评价体系,对董事在参会情况决策贡献风险防控及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发挥进行综合考核,对评价结果运用要更加科学有效;探索建立董事履职档案及市场化的退出机制,激励其更加勤勉尽责。同时,完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加强其在关键领域的专业支持作用,如战略规划、审计监督、高管提名和薪酬考核等,增强董事会决策的专业性和效率。在外部监管市场约束方面,对董事失职渎职行为强化惩戒机制加大问责力度,以形成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力量,共同促进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
(三)强化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监督效能
为充分发挥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监督作用,需从人员结构、议事规则、监督手段及协调机制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优化。首先,优化监事会人员构成,适度增加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的比例,加强对监事的专业培训和能力建设,保证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具有客观、公正的高度独立性和专业性。其次,完善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流程,明确监督事项和具体流程,确保监事会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工作。同时,加强与审计、财务、法律等专业部门的协同合作,定期听取专业意见,提升监督的专业性和精准度。此外,建立监事会与外部监督机构之间的紧密协调机制也是监事会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加强与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协作,形成内外联动的监督合力,共同维护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最后,建立健全监事会的履职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监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对监督不力、失职失责行为严肃追责,增强监事的责任意识和工作主动性,确保监事会始终站在公司治理的前列,为公司的稳健发展保驾护航。
四、结语
公司治理的理念和实践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新公司法的深入实施,推动资本市场改革不断向前。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构建现代公司治理体系已成为一项重要任务。公司治理的基石是制度建设,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公司法为核心,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则进行细化,使公司治理体系既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又符合我国国情。在此背景下,需要监管部门、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多方共同努力,大胆探索,在公司治理机制方面进行积极创新,通过加强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协调配合,促进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共同提升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