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机器人”起纠纷 法院调解促共赢
日期:10-10
近日,靖江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器人买卖合同纠纷,最大限度保障了双方企业的合法权益,并督促双方互相履行了调解协议内容,取得了共赢效果。
去年4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供应某品牌机器人及相关配件。然而,收到供货后,甲公司发现机器人无法正常使用,双方协商未果后,甲公司诉至靖江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产品购销合同并退还已付全部货款。
收案后,承办法官孔浜立即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和双方矛盾根源,寻找利益冲突点。“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主张案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无法使用,坚持要求解除合同,而被告认为其交付的产品无质量问题,产品无法使用系原告原因所致,若解除合同,被告也无法对外再次出售案涉产品,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孔浜介绍,考虑到涉案双方均为企业,若是简单“机械司法”一判了之,后续可能会衍生出其他问题。“双方就产品质量问题各持己见,根据双方的陈述及现有证据,无法确认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需进行产品质量鉴定确认,一旦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则耗财耗时耗力,对双方而言都是不小的压力和负担。”
在此情况下,孔浜秉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剖析利弊。在调解过程中,孔浜敏锐发现,虽案涉产品整体无法再次对外出售,但产品中的机器臂尚有使用价值,机器人的其他部件虽无使用价值,但尚有残值。以此作为突破点,孔浜从及时止损、更利于保障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向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释明,被告也当庭联系其他厂家估算案涉产品回收后再予处置的现有价值及损失。
经过多轮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解除产品购销合同,案涉产品由被告自行取回,被告的损失由原告承担部分,并在被告退还给原告的已付货款中予以扣减。调解结束后,被告于当日取回产品,原告也于次日收到被告退还的货款,纠纷调解就此画上句号。
承办法官表示,商事调解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商事案件调解过程中,法官既要尊重商事主体的不同利益,也要在双方不同利益中寻找“最大公约数”,从而实现双方的共赢,最大限度降低商事主体的诉讼成本,从而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孔 浜 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