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注册资本,股东责任有多少?
日期:10-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不用一次性全部立即缴纳,且可分期支付。因此,出于业务需要以及所谓的“面子”原因,一些小微初创型公司的创业者在新设公司时,会申报较高金额的公司注册资本,以便于让自己公司“看起来”更有实力。
例如,小李、小张想成立一家商贸公司,为了表现公司实力,在注册资本登记时认缴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小李认缴200万元,小张认缴3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28年5月1日前。那么小李、小张可能并未实际出资,就已经实现人生梦想,成为一家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的股东。届时他们即使无法完成实缴出资,还可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方式为自己“解套”。殊不知,这其中,其作为股东要承担的责任相当严重,简单来说,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认缴的出资款要按时足额缴纳。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认缴时随手填写的出资额200万元、300万元,最后都是要实际缴纳的,不缴纳出资款,是要承担责任的。
其次,抽逃出资行为行不通。有些股东会耍小聪明,对于认缴注册资本,今天转进公司账户,过几天再转出去,只是“过个账”,这样好像不用出资,但是又完成了出资义务。事实上,这是行不通的。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再次,减少注册资本仍然要负责。有些股东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发现公司成立时申报的公司注册资本数额太高,拿不出这么多钱,怎么办?通过再申请减少注册资本,是不是就可完美避开出资义务了呢?事实并非如此,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是有严格程序限制的,如果未按程序,对于减少的资金部分仍然要承担相应责任。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此外,债权人可以向股东主张责任。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据此,如果公司存在对外债务未能清偿,作为股东,其需要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有人会问,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不是“有限”的吗?为什么股东作为个人,也需要承担责任了呢,这就是理解的误区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有些情形下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值得注意的是,破产也不能免除出资义务。有些股东认为,公司丧失经营能力,也没钱缴纳出资。直接申请破产,是不是认缴的出资就不用支付了呢?并不是,仍然要按约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