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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委托他人送车保养 ,造成30万元车损由谁承担

日期: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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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帮朋友将车送去保养的途中发生事故,造成了30万元的车损,这个损失该谁来承担?近日,海陵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泰州市民孙某经营一家公司,王某平时给孙某开车,每个月孙某会给王某发放工资。不久前,孙某花70万余元购买了一辆轿跑车,刚拿到车,他就让王某帮忙去给车做保养。

因为王某平时不开这辆车,对这种车型也不熟悉,在行驶过程中突然车辆失控,冲出了绿化带,还撞到了人。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购买的车辆保险还未生效,为了减少损失,孙某将车送到了一家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维修费用30万元,并提出维修费用与王某各自承担一半,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孙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属于无偿委托,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王某将车辆送去保养,不属于他的工作范围,所以双方构成无偿委托。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所以法院认为王某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

“作为车主应当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而作为受托人,在无偿委托的过程中,对于受托事物也存在相对应的注意义务。”海陵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严丽娟表示,其认为受托人的注意义务仅限在10%至20%之间,最终确定了15%的赔偿责任。

最终,经过法院调解,王某赔偿孙某车辆损失45000元。严丽娟 王艾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