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某与被执行人淮安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审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1.被告淮安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前返还原告田某投资款40万元;2.如被告淮安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及时足额履行给付义务,被告淮安某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6万元。因淮安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期限履行义务,田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违约金6万元。执行中,经查明,因案外人谷某申请,法院于2023年10月26日依法向淮安某有限公司送达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了田某在淮安某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40万元,致使淮安某有限公司无法按时向田某履行上述义务。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淮安某有限公司主动将40万元转至法院冻结的公司名下账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主要争议点在于申请人提出的违约金6万元能否得到支持。第一种观点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法院应予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非自身原因导致,法院应驳回申请人田某违约金执行申请。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其一,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本案中,田某在淮安某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40万元已经被法院依法保全,被执行人淮安某有限公司非因自身原因导致违约,保全行为解除前又主动将40万元交至法院,不应视为其构成违约。
其二,被执行人淮安某有限公司在履行之日前该笔债权被法院保全,其已丧失该部分资金的控制权,应不负有另行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如要求被执行人在该笔债权已被保全的情况下另行履行支付申请人田某的40万元债务,无异于违背依法维护保全申请人合法权益和充分保障被执行人正当权益的平衡原则。
其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财产保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起诉前或者诉讼中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对方当事人财产造成损失而引发的侵权责任。这一规定即为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基础。本案中田某主张6万元违约金的损失是由案外人在诉讼中申请保全导致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造成,申请人可向案外人另行诉讼主张该项权利。刘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