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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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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明知醉驾搭车同行 酿成悲剧谁来担责

日期: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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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三两好友把酒言欢,本是人生一乐事。然而,推杯换盏酒过三巡后,明知好友已是醉眼朦胧,却仍予以“信任”搭车同行,最终酿成悲剧阴阳两隔。家属诉至法院,事故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近日,江阴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判决搭乘人明知驾驶人饮酒驾驶仍同乘造成自身损害的,应自负相应责任。

2022年12月14日,谭某刚与谭某荣相约聚餐饮酒,散席后,谭某刚驾驶小型轿车搭载谭某荣。行驶时,车辆前部撞到前方违停路边的姜某朋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尾部左侧,谭某刚、谭某荣受伤,后谭某荣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检测,谭某刚血液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系醉酒驾驶。交警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谭某刚负事故主要责任,姜某朋负事故次要责任。其中,姜某朋驾驶的货车在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谭某刚驾驶的小型轿车在太平洋保险常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因就谭某荣赔偿协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诉至法院,请求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太平洋保险常州分公司及谭某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审理中,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辩称,谭某荣与谭某刚系亲属关系,在事发当天两人一起饮酒,且酒后谭某荣要求谭某刚开车送其回家,谭某荣在明知双方均饮酒的情况下并未劝阻谭某刚酒后驾车的行为,故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公司的赔偿责任应适当降低。

赔偿权利人辩称,谭某荣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事故系谭某刚醉酒驾驶及姜某朋违停造成,谭某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醉酒驾车系公众熟知的法律禁止性行为,谭某荣作为乘坐人,应当注意驾驶人员是否存在饮酒等不得驾驶车辆的情况,谭某刚已经处于醉酒状态,其血液乙醇含量远超醉驾标准,谭某荣明知该情况,但未劝阻谭某刚驾驶车辆,其乘坐车辆放任自身处于危险之中,也应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江阴法院作出判决,由谭某刚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姜某朋承担25%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谭某荣自负。

法官表示,本案中,谭某刚醉酒驾驶系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故应承担主要责任。姜某朋违停导致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次要责任。谭某荣与谭某刚共同饮酒且结伴同行,形成互助和依赖关系,存在面对危险互相救助的合理期待。但谭某荣明知谭某刚饮酒,却未对其驾车行为进行劝阻,甚至搭车同行,未履行提醒、劝告、照顾等义务,因此自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尽量少饮酒、不劝酒,坚决抵制酒后驾车行为。面对身边人饮酒,也要视具体情况尽好照顾义务,为自己、为他人筑牢安全防线,护航平安出行。承宇博 刘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