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被告已承认借款和未及时还款的事实,为何还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近日,泰兴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金秋十月,本是收获的季节,却成为小王和小徐二人命运转折的开端。小王与小徐在一个赌场里偶然相遇,当天夜晚,小徐不仅自己连赢几局,还帮助初来乍到的小王赢了几千元。两人一见如故,很快成了无话不谈的朋友。
以后的日子里,小王成了小徐的专职司机,每天接送他往返于家与赌场之间。在这个过程中,小王不仅提供交通工具,还为小徐垫付赌资或是让小徐代为下注。作为回报,小徐包揽了小王每次的食宿费和出行费。
小王几次输钱后,明智地选择了退出,但看着手气好像一直不错的小徐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转而为小徐筹集资金想从中获利。小王明知借给小徐的这些钱是用来赌博的,但还是通过银行贷款、透支信用卡、花呗等途径共为小徐筹集了95000元现金,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却未留下任何书面证据。
时光流转,接连不断的失败让小徐背负了数十万元的巨额债务。面对小王一次次还款的催促,小徐总是以各种借口拖延。在外界多重压力驱动下,小王将小徐诉至泰兴法院,希望法院帮他追回借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法律,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小王在赌场向正在赌博的小徐提供借款,客观上为小徐参与赌博创造了条件,促进了赌博行为的发生,因此,涉案款项应被认定为赌资。由于赌博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小王在赌博现场向他人提供赌资所形成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泰兴法院对小王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官表示,赌博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不仅会对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还可能引发其他严重社会问题。因此,法律明确禁止赌博行为,并对提供赌资等违法行为予以制裁。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在参与经济活动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审慎行事,切勿因一时贪念而触犯法律,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朱静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