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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防暑降温饮料、药品不能替代高温津贴

日期: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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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张某于2023年5月入职A物业公司,负责B小区公共区域的保洁工作。工作期间,因A物业公司拒绝发放高温津贴,张某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高温津贴。庭审中,A物业公司提出抗辩意见,认为单位已在物业管理中心放置防暑降温饮料和药品供保洁员领取,不应再向其发放高温津贴。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工作内容为室外露天作业,其岗位符合发放高温津贴的条件。即使A物业公司已向张某发放了防暑降温饮料和药品,A物业公司仍应向张某支付高温津贴。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国家和各省均对高温天气下的劳动保护措施提出明确要求,并规定了劳动者享受高温津贴的具体条件。然而,因高温津贴的发放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依然时有发生。

本案中,用人单位虽然发放了防暑降温饮料和药品,但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性质,是对劳动者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下作业额外的劳动消耗给予的补偿,所以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和药品等物资冲抵。

虽然高温津贴主要发放对象是露天工作者,但也并不意味着在室内工作的员工就不能享有。只要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比如说企业厂房规模较大、某些高温作业工种或某些特殊工作环境下空调也无法有效降低室温的,用人单位仍需支付高温津贴。

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这部分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天气依据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设区市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向公众发布的气温确定。

江苏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月计发劳动者高温津贴。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此外,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通过拨打“12333”投诉举报电话、登录“江苏智慧人社”App或微信小程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张 雪 温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