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 曹刚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日期:09-19
根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曹刚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编号为01TXCZ-JSY2-2024002),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曹刚。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曹刚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曹刚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曹刚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浙商资产联系电话:朱先生 0576-81855535
曹刚联系电话:18252942251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曹刚
2024年9月19日
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借款人名称 债务情况(截至2024年8月14日)担保人抵押物 借款合同编号
本金 欠息 合计代垫费用
江苏大山保证人:丹阳市江苏大山房地
1 面粉实业14,977,632.00 11,700,581.37 26,678,213.37118,000.00苏中实业有限公产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司、潘山大、陈名下位于泗洪县2015036、
秋梅泗州大街南侧2015037、
抵押人:江苏大山(第一街)1幢2015039、
房地产开发有限C2A、1幢C5A2015040
公司房产,面积合计
4569.19平方米,
抵押土地面积
1351.36平方米。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4年8月14日(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曹刚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及执行程序的,并已由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