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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约定薪酬与发放薪酬不一致,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日期: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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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A某于2021年2月入职B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中约定A某月薪6000元,并约定B公司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标准,通过工资集体协商以及工资正常增长制度,合理增加A某工资报酬。2023年3月,B公司通知A某调岗,调岗后工资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岗位薪资标准执行。A某拒绝后并要求B公司按照9000元/月向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023年5月,B公司向A某出具通知书解除与A某的劳动关系。A某诉请B公司按照9000元/月标准向其补发未足额支付工资,并要求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B公司辩称,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A某的工资标准为6000元/月,B公司已足额支付,无需补发。B公司向A某实际发放工资超过该金额,系因发放基本工资外,B公司会不定期地给员工发放额外奖励。

A某称其工资标准自2021年4月增至9000元/月,A某提交的应税收入证明显示2021年4月起至2022年3月、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B公司按照9000元/月向A某计发工资。

劳动合同约定薪酬与实际发放薪酬不一致,工资标准以哪个为准?

B公司应按照9000元/月标准向A某补发2022年4月至2023年4月期间未足额发放工资;B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9000元/月标准向A某计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虽然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但在较长时间的履行中,B公司事实上支付的工资数额均高于该约定的工资标准,且在一段时间内较为固定,应认定双方已通过实际支付工资的方式变更了劳动合同的约定。虽B公司辩称超过基本工资6000元部分为用人单位不定时发放的额外奖励,但未提供发放奖励的依据,且与较长期间的发放固定金额工资的实际不符。结合应税收入明细、工资发放流水及当事人陈述,法院认定A某工资标准为9000元/月,并以此计算应补发工资金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表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姓名等内容,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其发放工资的具体项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刘 艳